GA 95-2015 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
- 發表時間:2022-08-02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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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滅火器維修的術語和定義、總要求、維修條件、維修技術要求、報廢與回收處置、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手提式滅火器和推車式滅火器維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351.1 手提式滅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
GB 5099 鋼質無縫氣瓶
GB 5100 鋼質焊接氣瓶
GB 8109 推車式滅火器
GB/T 9251 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GB 50444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GA 1157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設備配備
公安部令第129號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GB 4351.1和GB8109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滅火器用戶 user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
3.2
維修 service;servicing
為確保滅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滅火,對滅火器進行的檢查、水壓試驗、滅火劑回收、零部件更換、再充裝、報廢與回收處置、質量檢驗等活動。
3.3
維修機構 servicing agency
經滅火器生產企業授權,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從事滅火器維修的組織。
3.4
授權 authorization
滅火器生產企業將其生產的滅火器的維修職責授給一個或多個維修機構的活動。
3.5
維修條件 service condition
維修機構在維修場所、設備、人員和質量管理等方面所具備的條件。
3.6
維修出廠檢驗 delivery inspection for service
所維修的滅火器在出廠前需要逐具完成的質量檢驗。
3.7
維修確認檢驗 verification inspection for service
為驗證維修后的產品持續符合維修技術要求所進行的檢驗。
4 總要求
4.1 滅火器用戶應按GB50444的規定對在用滅火器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符合維修要求的滅火器應及時送生產企業維修部門或其授權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
4.2 維修機構或生產企業維修部門應對其維修后滅火器的質量負責。
4.3 維修機構應依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獲得相應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4.4 維修機構的維修條件應符合第5章的規定。
4.5 滅火器生產企業應向授權的維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管理支持,并對其維修活動進行監督。
4.6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的再充裝應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5 維修條件
5.1 維修場所
5.1.1 滅火器維修用房應滿足授權維修滅火器的種類和維修數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積不應少于100㎡。
5.1.2 維修場所應設置水壓試驗區域、滅火劑充裝區域、產品的報廢區域、可更換零部件倉庫和維修后的成品倉庫。滅火劑充裝應在室內進行。
5.1.3 儲存和充裝干粉滅火劑的區域應與用水區域隔離。
5.2 維修設備
5.2.1 維修機構的設備配備應符合GA1157的要求,維修設備和檢驗設備應滿足授權維修滅火器的種類和維修數量的需要。
5.2.2 維修設備應處于完好狀態,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并應做好記錄。
5.2.3 計量儀器和儀表應處于完好的使用狀態,應在投入使用前及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或檢定后的狀態應得到識別。
5.3 維修人員
5.3.1 從事滅火器維修工作的技術、維修操作和檢驗的人員,均應接受上崗前培訓,熟悉本崗位職責、授權維修的滅火器的結構原理、產品標準及相關操作規程,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5.3.2 當產品標準、零部件標準或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時應對從事滅火器維修的人員進行再培訓。
5.4 維修質量管理
5.4.1 維修機構應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和各類專業維修人員的崗位職責,并貫徹執行。
5.4.2 維修機構應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質量文件,至少應包括:
a)維修授權方的授權證明(內容包括:被授權維修機構名稱,授權維修滅火器名稱、型號、授權期限、授權要求、授權企業名稱和公章等);
b)與所維修滅火器相關的產品標準和零部件標準;
c) 所維修滅火器裝配圖樣、可更換零部件明細表及圖樣,以及關鍵元器件和滅火劑的特性描述表;
d) 可更換零部件的進貨檢驗規則;
c) 維修設備的維護保養制度;
f) 滅火器拆卸、滅火劑回收處理、水壓試驗、滅火劑再充裝/充壓、維修出廠檢驗、報廢與處置等工藝文件或操作規程;
g)用戶質量信息反饋和服務制度。
5.4.3 維修機構應建立并保持對質量文件進行有效控制的文件化程序,并確保:
a)文件發布前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準,以確保其適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c)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5.4.4 維修機構應建立并保持質量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文件化的程序。質量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維修滅火器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質量記錄至少應包括:
a)滅火器維修合同或協議;
b)可更換零部件的進貨檢驗和驗證記錄;
c)維修記錄;
d)維修確認檢驗記錄;
e)維修人員的培訓記錄;
f)用戶質量信息反饋和服務信息記錄;
g)維修設備的維護保養記錄;
h)維修設備和檢驗設備中的計量儀器和儀表的定期校準或檢定記錄。
6 維修技術要求
6.1 一般規定
6.1.1 維修前應對送修的滅火器逐具做好信息記錄。記錄至少包括:
a)滅火器用戶名稱;
b)制造廠名稱或代號;
c)氣瓶(筒體)生產連續序號或編號;
d)型號、滅火劑的種類;
e) 滅火級別和滅火種類;
f) 使用溫度范圍;
g)驅動氣體名稱、數量或壓力;
h)水壓試驗壓力;
i)生產年份或制造年月;
j)最大工作壓力或公稱工作壓力(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k)瓶體設計壁厚(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1)實際內容積(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m)空瓶質量(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n)上次維修合格證上的信息(適用時)。
6.1.2 滅火器維修應按6.2~6.8的程序進行。
以上為標準部分內容,如需看標準全文,請到相關授權網站購買標準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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