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84-2008 飛機庫設計防火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8-1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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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火災對飛機庫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飛機庫的防火設計。
1.0.3 飛機庫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飛機庫火災的特點,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飛機庫的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飛機庫 aircraft hangar
用于停放和維修飛機的建筑物。
2.0.2 飛機庫大門 aircraft access door
為飛機進出飛機庫專門設置的門。
2.0.3 飛機停放和維修區 aircraft storage and servicing area
飛機庫內用于停放和維修飛機的區域。不包括與其相連的生產輔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 翼下泡沫滅火系統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area under wing
用于飛機機翼下的泡沫滅火系統。
3 防火分區和耐火等級
3.0.1 飛機庫可分為I、II、II類,各類飛機庫內飛機停放和維修區的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表3.0.1 飛機庫分類及其停放和維修區的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
類 別 | 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m2) |
Ⅰ | 50000 |
Ⅱ | 5000 |
Ⅲ | 3000 |
注:與飛機停放和維修區貼鄰建造的生產輔助用房,其允許最多層數和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3.0.2 I類飛機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Ⅱ、Ⅲ類飛機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飛機庫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0.3 建筑構件均應為不燃燒體材料,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3.0.3的規定。
表3.0.3 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
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
一級 | 二級 | ||
防火墻 | 3.00 | 3.00 | |
墻 | 承重墻 | 3.00 | 2.50 |
樓梯間、電梯井的墻 | 2.00 | 2.00 | |
非承重墻、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1.00 | 1.00 | |
房間隔墻 | 0.75 | 0.50 |
續表3.0.3
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
一級 | 二級 | ||
柱 | 支承多層的柱 | 3.00 | 2.50 |
支承單層的柱 | 2.50 | 2.00 | |
柱間支撐 | 1.50 | 1.00 | |
梁 | 2.00 | 1.50 | |
樓板、疏散樓梯、屋頂承重構件 | 1.50 | 1.00 | |
吊頂 | 0.25 | 0.25 |
3.0.4 在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支承屋頂承重構件的鋼柱和柱間鋼支撐應采取防火隔熱保護措施,并應達到相應耐火等級建筑要求的耐火極限。
3.0.5 飛機庫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屋頂金屬承重構件應采取外包敷防火隔熱板或噴涂防火隔熱涂料等措施進行防火保護,當采用泡沫-水雨淋滅火系統或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后,屋頂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構件。
4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規定
4.1.1 飛機庫的總圖位置、消防車道、消防水源及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等應符合航空港總體規劃要求。
4.1.2 飛機庫與其貼鄰建造的生產輔助用房之間的防火分隔措施,應根據生產輔助用房的使用性質和火災危險性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飛機庫應采用防火墻與辦公樓、飛機部件噴漆間、飛機座椅維修間、航材庫、配電室和動力站等生產輔助用房隔開,防火墻上的門窗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
2 飛機庫與單層維修工作間、辦公室、資料室和庫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隔開,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簾。
4.1.3 在飛機庫內不宜設置辦公室、資料室、休息室等用房,若確需設置少量這些用房時,宜靠外墻設置,并應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散走道的措施,與飛機停放和維修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頂板隔開,墻體上的門窗應為甲級防火門窗。
4.1.4 飛機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確有困難的局部開口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防火墻上的門應采用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門或卷簾應與其兩側的火災探測系統聯鎖關閉,但應同時具有手動和機械操作的功能。
4.1.5 甲、乙、丙類物品暫存間不應設置在飛機庫內。當設置在貼鄰飛機庫的生產輔助用房區內時,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設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與其他部位之間必須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
甲、乙類物品暫存量應按不超過一晝夜的生產用量設計,并應采取防止可燃液體流淌擴散的措施。
4.1.6 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使用場所和庫房不得設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4.1.7 附設在飛機庫內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其疏散門應直接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疏散走道。觀察窗應采用甲級防火窗。
4.1.8 危險品庫房、裝有油浸電力變壓器的變電所不應設置在飛機庫內或與飛機庫貼鄰建造。
4.1.9 飛機庫應設置從室外地面或附屬建筑屋頂通向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屋面的室外消防梯,且數量不應少于2部。當飛機庫長邊長度大于250.0m時,應增設1部。
4.2 防火間距
4.2.1 除下列情況外,兩座相鄰飛機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0m。
1 兩座飛機庫,其相鄰的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 兩座飛機庫,其相鄰的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飛機庫屋頂結構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7.5m。
4.2.2 飛機庫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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