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463-2018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 發表時間:2022-08-14
-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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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文物建筑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責任與職責、消防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消防設施器材設置與管理、火災危險源控制與管理、消防宣傳與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檔案等要求和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具有火災危險性且對公眾開放的文物建筑,其他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標志 第1部分:標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 2520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GA/T 1245 多產權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J 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QX 189 文物建筑防雷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heritage building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3.2
消防道路 fire road
根據文物建筑防火需要和實際情況建設的,供一般消防車、小型消防車、消防摩托車以及手抬機動消防泵通行和人員疏散的道路。
4 總則
4.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政府屬地管理,行業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4.2 文物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鼓勵在火災風險評估基礎上,采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措施進行安全防護。
5 消防安全責任與職責
5.1 一般規定
5.1.1 文物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文物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文物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5.1.2 文物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可根據需要明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1.3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證上崗。
5.1.4 有多個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的文物建筑,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或委托統一管理單位,按照GA/T 1245的規定對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
5.2 文物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職責
5.2.1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5.2.2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測、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5.2.3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暢通。
5.2.4 定期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2.5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5.2.6 開展消防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5.2.7 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5.2.8 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初期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5.3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5.3.1 貫徹執行消防、文物等法律法規,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將消防安全工作與本單位其他各項工作統籌安排,批準實施消防工作計劃。
5.3.3 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5.3.4 組織建立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3.5 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3.6 根據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和裝備。
5.3.7 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實施演練。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5.4.1 擬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檢查督促落實。
5.4.3 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5.4.4 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5.4.5 組織實施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5.4.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暢通,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5.4.7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5.4.8 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擬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實施和演練。
5.4.9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4.10 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職責
5.5.1 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計劃。
5.5.2 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維護保養管轄范圍內的消防設施、器材。
5.5.3 實施防火巡查、檢查,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5.5.4 協助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5.5.5 記錄消防工作開展落實情況,完善消防檔案。
5.5.6 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疏散和撲救初期火災。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5.6.1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及其聯動消防設施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
5.6.2 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后應立即報火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6.3 及時確認故障報警信號,排除消防設施故障,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
5.6.4 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記錄和值班記錄。
5.7 消防設施操作管理人員職責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規程。
5.7.2 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檢查、維護和保養消防設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5.7.3 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
5.7.4 做好運行、操作和故障記錄。
6 消防組織
6.1 一般規定
6.1.1 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應建立專職消防隊,其他文物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并配備消防裝備,開展火災防控工作。
6.1.2 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應定期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6.2 微型消防站建設
6.2.1 人員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車輛迅速出動的位置,可與消防控制室合用。
6.2.2 根據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的需要配備消防裝備器材,且不應低于附錄A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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