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 發表時間: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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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4107 消防基本術語 第二部分
GA 503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T 14107中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巡查 exterior inspection
對建筑消防設施直觀屬性的檢查。
3.2 檢測 test
依照相關標準,對各類建筑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測試性的檢查。
4 總則
4.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工作。
4.2 建筑物的產權單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歸口部
門、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制度.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4.3 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產權、使用單位的,應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對建筑消防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委托物業等單位統一管理的,物業等單位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職責,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制度,確保管理區域內的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4.4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與消防設備生產廠家、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等有維修、保養能力的單位簽訂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維護管理單位自身有維修、保養能力的,應明確維修、保養職能部門和人員。
4.5 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建筑消防設施的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處于正常運行位置,并標示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對具有信號反饋功能的閥門,其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設施及其相關設備電氣控制柜具有控制方式轉換裝置的,其所處控制方式宜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4.6 不應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故障,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4.7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用戶,應按規定協議向監控中心發送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5 值班
5.1 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根據消防設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
負責消防設施操作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電功能的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等重要的消防設施操作控制場所,應根據工作、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值班制度,確保火災情況下有人能按操作規程及時、正確操作建筑消防設施。
單位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組織預案演練時,應將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內容納人其中,對操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
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時間和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a)實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b)每班工作時間應不大于8h.每班人員應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對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日檢查、接班、交班時,應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見表A.1)的相關內容。值班期間每2h記錄一次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時記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火警或故障情況。
c) 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其他消防設施及其相關設備如設置在手動狀態時,應有在火災情況下迅速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
5.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報警信號后,應按下列程序進行處理:
a)接到火災報警信息后,應以最快方式確認。
b)確認屬于誤報時,查找誤報原因并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見表B.1)。
c)火災確認后,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人自動狀態(處于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d)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同時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
5.4 消防控制室的安全管理信息、控制及顯示要求應滿足GA767的規定。
6 巡查
6.1 一般要求
6.1.1 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應由歸口管理消防設施的部門或單位實施,按照工作、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將巡查的職責落實到相關工作崗位。
6.1.2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巡查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6.1.3 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部位、頻次和內容。巡查時應填寫《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表》(見表C.1)。巡查時發現故障,應按第8章要求處理。
6.1.4 建筑消防設施巡查頻次應滿足下列要求:
a)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應結合公共娛樂場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視情況將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納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設施應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巡查一次;
c)其他單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6.2 巡查內容
6.2.1 消防供配電設施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消防供配電設施”部分。
6.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部分。
6.2.3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部分。
6.2.4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部分。
6.2.5 消防供水設施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消防供水設施”部分。
6.2.6 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部分。
6.2.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部分。
6.2.8 泡沫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泡沫滅火系統”部分。
6.2.9 氣體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氣體滅火系統”部分。
6.2.10 防煙、排煙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防煙、排煙系統”部分。
6.2.11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部分。
6.2.12 應急廣播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應急廣播系統”部分。
6.2.13 消防專用電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消防專用電話”部分。
6.2.14 防火分隔設施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防火分隔設施”部分。
6.2.15 消防電梯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消防電梯”部分。
6.2.16 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細水霧滅火系統”部分。
6.2.17 干粉滅火系統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干粉滅火系統”部分。
6.2.18 滅火器的巡查內容見表C.1中“滅火器”部分。
6.2.19 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見表C.1中“其他巡查內容”部分。單位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表C.1的樣式,自行制定有關消防安全巡查記錄表。
7 檢測
7.1 一般要求
7.1.1 建筑消防設施應每年至少檢測一次,檢測對象包括全部系統設備、組件等。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自系統投入運行后每一年底前.將年度檢測記錄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7.1.2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的人員,應當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高級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7.1.3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應按GA 503的要求進行,并如實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記錄表》(見表D.1)的相關內容。
7.2 檢測內容
7.2.1 消防供配電設施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消防供電配電設施”部分。
7.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部分。
7.2.3 消防供水設施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消防供水設施”部分。
7.2.4 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部分。
7.2.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部分。
7.2.6 泡沫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泡沫滅火系統”部分。
7.2.7 氣體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氣體滅火系統”部分。
7.2.8 防煙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部分。
7.2.9 排煙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機械排煙系統”部分。
7.2.10 應急照明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應急照明系統”部分。
7.2.11 應急廣播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應急廣播系統”部分。
7.2.12 消防專用電話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消防專用電話”部分。
7.2.13 防火分隔設施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防火分隔”部分。
7.2.14 消防電梯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消防電梯”部分。
7.2.15 細水霧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細水霧滅火系統”部分。
7.2.16 干粉滅火系統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干粉滅火系統”部分。
7.2.17 滅火器的檢測內容見表D.1中“滅火器”部分。
7.2.18 其他需要檢測的內容見表D.1中“其他設施”部分。從事檢測工作的單位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表D.1的樣式,自行制定有關消防安全檢測記錄表。
8 維修
8.1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修的人員,應當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技師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8.2 值班、巡查、檢測、滅火演練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相關人員應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見表B.1),并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8.3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應立即通知維修人員進行維修。維修期間,應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應進行相應功能試驗并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檢查確認。維修情況應記入《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見表B.1)。
9 保養
9.1 一般規定
9.1.1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應制定計劃,列明消防設施的名稱、維護保養的內容和周期(見表E.1)。
9.1.2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保養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高級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9.1.3 凡依法需要計量檢定的建筑消防設施所用稱重、測壓、測流量等計量儀器儀表以及泄壓閥、安全閥等,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單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建筑消防設施易損件或與有關產品廠家、供應商簽訂相關合同,以保證供應。
9.1.4 實施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時,應填寫《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表》(見表E.2)并進行相應功能試驗。
9.2 保養內容
9.2.1 對易污染、易腐蝕生銹的消防設備、管道、閥門應定期清潔、除銹、注潤滑劑。
9.2.2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清洗、標定;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應每二年清洗、標定一次。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標定。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標定應由生產企業或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承擔標定的單位應出具標定記錄。
9.2.3 儲存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的壓力容器應按有關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定期進行試驗、標識。
9.2.4 泡沫、干粉等滅火劑應按產品說明書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包括滅火性能在內的測試。
9.2.5 以蓄電池作為后備電源的消防設備,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對蓄電池進行維護。
9.2.6 其他類型的消防設備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9.2.7 對于使用周期超過產品說明書標識壽命的易損件、消防設備,以及經檢查測試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災探測器、壓力容器、滅火劑等產品設備應及時更換。
10 檔案
10.1 內容
建筑消防設施檔案應包含建筑消防設施基本情況和動態管理情況。基本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驗收文件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系統調試記錄、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圖等原始技術資料。動態管理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以及維護保養計劃表、維護保養記錄、自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及培訓記錄。
10.2 保存期限
10.2.1 建筑消防設施的原始技術資料應長期保存。
10.2.2《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見表A.1)和《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表》(見表C.1)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一年。
10.2.3《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記錄表》(見表D.1)、《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見表B.1)、《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劃表》(見表E.1)、《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表》(見表E.2)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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