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956.6-2015 消防車 第6部分:壓縮空氣泡沫消防車
- 發表時間:2022-10-29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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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7956的本部分規定了壓縮空氣泡沫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壓縮空氣泡沫消防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181 漆膜顏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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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245-2006 消防泵
GB 6969 消防吸水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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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156 消防炮通用技術條件
GB 25202-2010 泡沫槍
GB 27897 A類泡沫滅火劑
JB/T 6441 壓縮機用安全閥
3 術語和定義
GB 7956.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 7956.1-2014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壓縮空氣泡沫消防車 compressed air foam system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裝備水罐和泡沫液罐,通過壓縮空氣泡沫系統噴射泡沫滅火的消防車。
[GB 7956.1-2014,定義3.1.8]
3.2
壓縮空氣泡沫系統 compressed air foam system;CAFS
主要由消防泵、壓縮空氣系統、泡沫比例混合系統、噴射裝置、管路系統等組成,能產生壓縮空氣泡沫的裝置。
3.3
泡沫比例混合系統 foam proportioning system
由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泵、控制裝置、管路裝置等部件組成,能將水和泡沫液按一定比例混合的系統。
3.4
A類泡沫 class A foam
主要用于撲救A類火災的泡沫。
3.5
干泡沫 dry foam
發泡倍數不低于10倍,混合比不大于1%,可在規定時間內穩定附著在垂直壁面的A類泡沫。
3.6
濕泡沫 wet foam
發泡倍數低于10倍,混合比不小于0.2%,且具有較好流淌性的A類泡沫。
3.7
A類泡沫專用槍 nozzle for class A foam
用于噴射A類干泡沫和濕泡沫、噴嘴直徑不小于19mm的消防槍。
4 技術要求
4.1 基本要求
壓縮空氣泡沫消防車(以下簡稱壓縮空氣泡沫車)除應符合GB 7956.1-2014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 整車要求
4.2.1 燃油箱容量應滿足壓縮空氣泡沫車行駛100km后在消防泵額定流量和出口壓力下連續工作2h。
4.2.2 壓縮空氣泡沫車的控制面板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控制面板上的操作按鈕、開關附近應有中文用途標牌和開關位置標牌。標牌上的字高不應低于10mm。操作按鈕、開關應至少包括以下功能:
1)泡沫混合比調節;
2) 水和壓縮空氣泡沫功能轉換;
3) 干、濕泡沫轉換;
4) 發動機轉速控制;
5) 管路沖洗控制;
6) 緊急停機。
b) 控制面板應設置水、泡沫和壓縮空氣的管路系統簡圖,并應標明適用的泡沫液類型。控制面板無法設置管路系統簡圖的,可設置在同側便于操作人員觀察的合適位置。
c) 控制面板應設置中文操作說明,字高不應低于7mm,應保證操作人員能夠正確操作壓縮空氣泡沫系統。操作說明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水、泡沫液和壓縮空氣的開啟和關閉順序;
2) 閥門開啟和關閉的要求;
3) 不能僅使用水和壓縮空氣混合;
4) 泡沫液可能具有微毒性或破壞環境的警告;
5) 允許工作的溫度范圍。
操作說明還應設置危險警示。危險警示字體應使用黃底黑字標識,字高不應低于10mm。
d)控制面板上應列出壓縮空氣泡沫系統額定工況時的出口壓力和噴射干、濕泡沫時的比例范圍。
4.2.3 壓縮空氣泡沫車上采用的圖形標識應是普遍認同的標識,否則應直接標注中文標識。
4.2.4 消防泵進、出口應設置壓力測試用接口,接口規格為M10x1.5mm的外螺紋,螺紋長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應便于外接壓力表的安裝,并標注標識。
4.2.5 當壓縮空氣泡沫車設置壓縮空氣外輸出口時,該輸出口應采用快插式聯接方式。當壓縮空氣泡沫系統工作時,該輸出口應能停止向外輸出壓縮空氣。
4.2.6 各操作機構應靈便可靠,自動控制系統中各閥門應有手動應急裝置。
4.2.7 壓縮空氣泡沫車配置的吸水管應符合GB6969的要求。配置的濾水器過流面積不應降低消防泵的額定壓力和流量。
4.3 底盤改制要求
4.3.1 底盤改制應符合GB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3.2 當罐體直接安裝在底盤上時,應保證罐體與底盤彈性聯接且不與底盤直接接觸。
4.4 專用裝置要求
4.4.1 壓縮空氣泡沫系統
4.4.1.1 一般要求
4.4.1.1.1 壓縮空氣泡沫系統應能實現干泡沫和濕泡沫的噴射,并應能確保至少同時使用2支A類泡沫專用槍。
4.4.1.1.2 壓縮空氣泡沫系統在額定出口壓力下噴射濕泡沫時,消防炮噴射的混合液流量不應低于8L/s,除消防炮外每個噴射出口的混合液流量不應低于3L/s;壓縮空氣泡沫系統在額定出口壓力下噴射干泡沫時,除消防炮外每個噴射出口的混合液流量不應低于1.5L/s。
4.4.1.1.3 壓縮空氣泡沫系統運行時不應采用調整末端出口閥門開度的方式來切換干、濕狀態以及調節系統的出口壓力。
4.4.1.1.4 壓縮空氣泡沫系統應具有壓力自動平衡功能,在整個工作范圍內能自動將壓縮空氣系統的出口壓力和消防泵的壓力差值控制在15%范圍內。
4.4.1.1.5 壓縮空氣泡沫系統應設置系統停止運行后釋放殘余壓力的裝置,該裝置應設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4.4.1.1.6 壓縮空氣泡沫系統應具備清洗功能,能自動完成泡沫比例混合系統和管路的清洗,并應避免清洗管路內殘液在清洗過程中流向泡沫液罐或水罐,清洗操作開關應設在控制面板上。
4.4.1.1.7 壓縮空氣泡沫系統在最大允許工作壓力和流量的工況下運行時,不應出現滲漏現象。
4.4.1.1.8 壓縮空氣泡沫系統的管路應設置防止水、壓縮空氣、泡沫液倒流的裝置。
4.4.1.1.9 壓縮空氣泡沫系統的管路應用不同顏色區分。壓縮空氣管路應為黑色。消防泵進水管路及水罐至消防泵的輸水管路應為GB/T 3181規定的G05深綠色,消防泵的出水管路應為R03大紅色,泡沫液罐至泡沫液泵的輸液管路應為Y08深黃色。
4.4.1.2 性能要求
4.4.1.2.1 功率匹配性能
壓縮空氣泡沫系統在所有設定工況運行時,壓縮空氣系統應能滿足相應工況下需要的供氣量,且壓縮空氣系統的出口壓力與消防泵出口壓力差值不大于15%。
4.4.1.2.2 噴射穩定性能
壓縮空氣泡沫系統噴射泡沫時,系統工作應穩定,不應出現脈沖或間歇噴射等異常現象。
4.4.1.2.3 噴射性能
壓縮空氣泡沫系統的A類泡沫噴射性能應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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