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956.16-2019 消防車 第16部分:照明消防車
- 發表時間:2022-10-29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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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7956的本部分規定了照明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照明消防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7956.1-2014 消防車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T 11918.1 工業用插頭插座和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26755-2011 消防移動式照明裝置
GB 50149-2010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 7956.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 7956.1-2014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照明消防車 lighting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裝備固定照明燈、移動照明燈和發電機,用于災害現場照明的消防車。
[GB 7956.1-2014,定義3.3.5]
3.2
照明系統 lighting system
由發電機(組)、控制柜、升降裝置、主照明燈、輔助照明燈等部件組成,固定安裝在車輛上的照明裝置。
3.3
主照明燈 main light
安裝于升降裝置的頂端,能做水平回轉、俯仰運動,用于大面積照明的燈具。
3.4
輔助照明燈 auxiliary light
固定安裝在照明消防車上,可用于主照明燈二次啟動期間輔助使用的照明燈具。
4 技術要求
4.1 基本要求
照明消防車(以下簡稱照明車)除應符合GB7956.1-2014中第5章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 整車要求
4.2.1 駕駛室內應設置指示照明系統升降裝置回收狀態的信號裝置,在升降裝置未收回時移動車輛應有聲光報警,報警聲在駕駛員座位處應不低于80dB(A)。
4.2.2 主照明燈最大舉升高度不低于15m的照明車應設置支腿。
4.2.3 車頂應設置照明燈具的固定托架。
4.2.4 照明車在完成GB 7956.1-2014中5.1.8規定的防雨密封試驗后,其照明系統應能正常工作。
4.2.5 液壓油箱附近明顯位置處應設有告知用戶所用液壓油牌號、使用溫度范圍、容量、更換周期及更換液壓油時應注意事項的標牌。液壓油箱應設置指示箱內液壓油液位和溫度的裝置。
4.2.6 應在操作人員可見處設置照明系統的文字或圖示操作說明及警示說明。操作說明和警示說明應使用不同的顏色或不同大小的字體加以區分。操作說明內容應包含照明系統接地的方式,警示內容應包含“照明系統運轉穩定后才能進行其他操作”和“注意高電壓、高溫”等內容。
4.3 底盤改制要求
照明車的底盤改制應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4 照明系統要求
4.4.1 一般要求
4.4.1.1 照明系統應符合GB26755-2011的要求。
4.4.1.2 發電機(組)額定功率不應小于50kW,控制柜在保證自身正常工作要求外,外接輸出功率和發電機(組)功率相匹配,且不應小于30kW。
4.4.1.3 照明系統的工作噪聲不應大于90dB(A)。
4.4.1.4 主照明燈應能在發電機(組)啟動成功后5min內達到4.4.1.5規定的照度,二次啟動的間隔時間不應大于10min,具有熱啟動功能的照明燈組二次啟動時間不應大于2min。
4.4.1.5 主照明燈具在距離30m~100m范圍內各測試點照度均不應小于5lx。
4.4.1.6 照明系統應設置輔助照明燈,在未開啟主照明燈的情況下啟動輔助照明燈,30s后距離10m~30m范圍內各測點照度均不應小于5lx。
4.4.1.7 照明系統的升降應平穩可靠,照明燈工作范圍及運轉時間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照明燈工作范圍及運轉時間
離地高度 | 展開時間 | 水平回轉角 | 最小俯角 | 最大仰角 |
≥10m | ≤360 s | 360° | ≤-60° | ≥+60° |
注1:離地高度指升降裝置升至最高時至地面的距離。 注2:展開時間是指升降裝置從行車狀態舉升至最大高度,照明燈具照射光線從垂直向下旋轉至水平方向,并水平回轉90°所用的時間,升降、俯仰和回轉動作可組合進行。 |
4.4.1.8 照明系統的升降裝置在達到最大高度后,1h的下滑量不應超過60mm。
4.4.1.9 照明燈具的動作應至少有控制柜操作及遙控裝置操作兩種方式,且各種操作方式應互鎖。
4.4.1.10 控制柜切換裝置應能可靠實施發電機(組)對照明系統供電、發電機(組)對外部設備供電和外來電源對照明系統供電等的互相切換。
4.4.1.11 控制柜導線相序排列應符合GB 50149-2010中3.1.9的要求,導線顏色應符合GB 50149-2010中3.1.10的要求。
4.4.1.12 控制柜選用的插座應采用工業插座,并具有防水功能,且符合GB/T11918.1的要求。
4.4.1.13 控制柜上的各電器測量儀表的精度等級不應低于2.5級。控制柜應至少有以下控制、供電功能和顯示功能:
——電源總開關、啟動、停機、緊急切斷、照明燈運行;
——2個380V輸出電源插座、3個220V輸出電源插座;
——各相電壓、各相電流、頻率顯示。
4.4.2 安全要求
4.4.2.1 照明系統應設有短路保護、過載保護、漏電保護及接地裝置,并設有緊急切斷按鈕。
4.4.2.2 照明系統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及電源接線端子與地之間的絕緣電阻不應小于100 MΩ。
4.4.2.3 照明系統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經受1500 V的耐壓強度試驗,不應發生擊穿或閃爍現象。
4.4.2.4 照明燈具防護等級應滿足GB/T 4208中IP55的要求,控制柜防護等級應滿足IP22的要求。
4.4.2.5 照明車在10級風工況條件下,車體不應側翻,照明系統升降裝置不應產生永久變形。
4.4.3 可靠性要求
4.4.3.1 發電機(組)、照明燈具在額定工況下連續運轉12h,照明系統應工作正常。
4.4.3.2 照明系統連續進行100次工作周期,升降裝置、俯仰回轉機構應工作正常。
4.5 儀器儀表要求
照明車的儀器、儀表應符合GB 7956.1-2014中5.6的要求。
4.6 器材的擺放、固定和配備
4.6.1 照明車器材的擺放和固定應符合GB 7956.1-2014中5.10、5.11的要求。
4.6.2 照明車的隨車器材參照表2的要求配備。
表2 照明車器材配備表
序號 | 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備注 | |
1 | 移動式照明燈組 | 套 | 4 | 照度符合GB26755-2011的要求 | |
2 | 備用燈 | 個 | 2 | 與照明系統配套 | |
3 | 移動線盤 | 380 V輸出 | 盤 | 2 | 輸出功率不小于4kW,電纜線長度不小于30m,接口帶防水功能 |
220 V輸出 | 盤 | 6 | |||
4 | 消防員護目鏡 | 副 | 4 | ||
5 | 降噪耳罩 | 副 | 4 | ||
6 | 絕緣手套 | 副 | 4 | ||
7 | 電絕緣靴 | 雙 | 2 | ||
8 | 絕緣板 | 個 | 1 | ||
9 | 萬用表 | 個 | 1 | ||
10 | 錘子 | 個 | 1 | 質量不低于1.8kg,用于接地線的安裝 | |
11 | 維護警示牌 | 個 | 1 | ||
12 | 接地警示牌 | 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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