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2078.2-2015 船舶與海上技術 船用呼吸器 第2部分船上消防員用自給式呼吸器
- 發表時間:2022-10-3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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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T 32078的本部分規定了符合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 1974)的第II-2章的C部分(抑制火災)修正案和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FSS)第3章要求的船上消防員用自給式呼吸器。
本部分適用于在固定安裝的防火系統運行之前,在小型至中型火災情況下使用的,不直接接觸火焰的船上消防員用自給式呼吸器(以下簡稱呼吸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ISO 9227 人造氣氛腐蝕試驗 鹽霧試驗(Corrosion tests in artificial atmospheres-Salt spray tests)
ISO 23269-1 船舶與海上技術 船用呼吸器 第1部分:船用緊急逃生呼吸器(EEBD)[Ships andmarine technology-Breathing apparatus forships-Part 1: Emergency escape breathing devices (EE-BD) for shipboard use]
EN 136:1998 呼吸保護裝置 全面罩 要求、試驗、標記(Respiratory protective devices-Fullface masks-Requirements,testing,marking)
EN 137:2006 呼吸保護裝置 帶全面罩的自給開路式壓氣呼吸器 要求、試驗、標記(Respiratory protective devices-Self-contained open-circuit compressed air breathing apparatus with full face mask-Requirements,testing,marking)
EN 469:2005 消防人員的防護服裝 消防防護服裝的要求和試驗方法(Protective clothing forfirefighters-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protective clothing for firefighting)
EN 837-1:1996 壓力計 第1部分:波登壓力計 規格、計量、要求和試驗(Pressure gauges-Part 1:Bourdon tube pressure gauges-Dimensions,metrology,requirements and testing)
EN 13274-2:2001 呼吸保護裝置 試驗方法 第2部分:工作性能試驗(Respiratory protectivedevices-Methods of test-Part 2:Practical performance tests)
EN 13274-3:2001 呼吸保護裝置 試驗方法 第3部分:呼吸阻力的測定(Respiratory protectivedevices-Methods of test-Part 3: Determination of breathing resistance)
EN 13274-4:2001 呼吸保護裝置 試驗方法 第4部分:燃燒試驗(Respiratory protective de-vices-Methods of test-Part 4:Flame tests)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修正案 第II-2章[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SOLAS 74),Chapter II-2,as amended]
IMO國際防火安全系統規則(FSS 規則)[IMO International Code for Fire Safety Systems(FSS Code)]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面罩體 face blank
呼吸器功能零件所依附的面罩主體。
3.2
面罩 facepiece
用來形成一個眼、鼻、口周圍的密封并通過合適方式佩戴的面部遮蓋物。
3.3
視窗 visor
面罩或頭罩的一部分,能符合本部分規定的視野范圍要求,且能保護眼睛。
3.4
空腔 cavity
視窗與內口鼻罩之間的空間區域。
4 一般要求
4.1 呼吸器應采用自給式壓縮空氣類型,氣瓶的空氣容量應至少為1200L。
4.2 呼吸器應簡單、緊湊、結構可靠且方便檢查。
4.3 呼吸器應足夠牢固,能夠承受在使用中可能經受的粗暴使用。
4.4 呼吸器的設計應確保佩戴者通過狹窄通道時,呼吸器的突出部位不被攀掛。
4.5 佩戴者可能接觸到的任一部件,加工完畢后應無銳邊或毛刺。
4.6 呼吸器的設計應確保佩戴者在卸下呼吸器背具而仍然佩戴面罩時,應能繼續從呼吸器上進行呼吸。
4.7 呼吸器處于任何方向時應能保持其全部功能。
4.8 佩戴者在佩戴著呼吸器以及消防員防護手套時應能夠操作壓縮氣瓶的主要閥門。
4.9 呼吸器應配備合適的聲音警報裝置,能在氣瓶內剩余空氣達到預設值時運行。警報裝置應在氣瓶閥打開時自動激活,或若為手動激活形式,則應設計成在激活警報裝置前不能使用呼吸器。
4.10 包括面罩和充滿的氣瓶在內的待用狀態的呼吸器的總重量應不超過18kg。
4.11 氣瓶及其閥門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4.12 呼吸器應按照EN 136:1998的要求配備3級全面罩。
4.13 氣瓶內提供的空氣應潔凈、干燥、無污染物。壓縮空氣應符合有關標準。
4.14 呼吸器與面罩可通過永久的、專用的或螺紋的連接件進行連接。可拆卸連接應易于連接和固定(應更適合于手動操作),在連接斷開時任何起密封作用的部件應保持在原位。
4.15 若面罩上包含語音隔膜,應保護語音隔膜不受到機械損傷。
4.16 視窗應以穩固和氣密的方式裝附在面罩體上。
4.17 視窗不應使視野畸變、起霧以至于妨礙操作呼吸器。
4.18 若制造商說明采用了防霧化合物,該化合物應不會引起身體過敏或其他副作用。
4.19 身體裝佩帶上的各個可調節部件應當在調整后不產生意外滑移。
4.20 呼吸器應裝配有可靠的壓力計,使得可以在氣瓶開啟閥門時讀取壓力值,其安裝位置應方便佩帶者讀取數值。壓力計應配備相應的安全設置,以在壓力計測壓元件爆裂或破碎的情況下對裝置的佩帶
者提供保護。如果在壓力計上裝有窗口,應采用防裂透明材料。在任何情況下壓力計和報警裝置給出的信息均應是匹配的。
4.21 呼吸管應柔韌且無扭結。呼吸管應不影響佩戴者頭部自由轉動,在下巴或手臂的壓迫下不應限制或堵塞空氣的供應。軟管不應折疊。
4.22 減壓安全閥的設計應符合EN137:2006的7.5.1和7.5.2的要求,流通不超過3MPa的中等壓力的氣流。當減壓安全閥打開時,吸入峰壓應為正壓,且呼出峰壓為不超過2.5kPa的正壓。
4.23 供氣閥應提供正壓,并當未佩戴面罩時,應有手動或自動的方式停止供氣。
4.24 面罩頭帶的設計應使整個面罩易于戴上和脫下。面罩的頭帶應可調整或自適應調整,并使整個面罩穩固且佩帶到位。
4.25 呼吸器上供給壓縮空氣的部件,應能可靠過濾壓縮空氣中的微粒。
4.26 設計應確保低壓管不可能直接安裝在高壓回路。
4.27 呼吸器上需要佩戴者操作的部件應觸手可及,用手觸摸易于區分。所有可調節的部件和控制裝置在使用中不應出現意外變動。
4.28 呼吸器應配備一條至少30m長的防火救生索。救生索的最小斷裂載荷應至少為10kN,且應能夠承受至少3.5kN的靜載荷持續5min不斷裂。救生索應能夠通過彈簧鉤連接呼吸器背帶或單獨的帶子。救生索及其附屬配件應采用不易產生火花的材料。
5 環境適應性
5.1 通則
5.1.1 應對4個呼吸器樣品按指定順序進行5.2~5.5的試驗。在每個試驗后,應對每個呼吸器樣品進行外觀檢查,不應有破裂、變形、腐蝕等任何影響使用的缺陷。
5.1.2 在試驗程序完成后,應對4個呼吸器樣品進行評估并按照第6章的要求進行試驗。
注1:所有4個呼吸器樣品按照6.9.1.2和6.9.1.3進行試驗。
注2:4個呼吸器樣品中選出1個,按照6.9.2進行試驗。
注3:剩下3個呼吸器樣品中選出1個,按照6.9.3進行試驗。
注4:剩下的2個呼吸器樣品,按照7.7.3進行實用性能試驗。
5.2 高溫、高濕度試驗
將呼吸器置于溫度為65℃、相對濕度90%的環境下48h,隨后置于溫度為20℃~25℃、相對濕度為65%的環境下48h。
5.3 交變溫度試驗
將呼吸器置于-30℃的低溫下8h,隨后置于65℃的高溫下8h,重復上述過程10次。
5.4 腐蝕試驗
將呼吸器暴露于ISO 9227規定的5%的中性鹽霧中噴霧8h,隨后置于溫度20℃~25℃、相對濕度為65%的環境下16h。在72h內重復上述程序3次。
5.5 共振和振動試驗
按表1中的規定對呼吸器進行共振試驗和振動試驗。在試驗完成后,被試呼吸器應可完好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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