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1. 維修前應對送修的滅火器逐具做好信息記錄。記錄至少包括:
a)滅火器用戶名稱;
b)制造廠名稱或代號;
c)氣瓶(筒體)生產連續序號或編號;
d)型號、滅火劑的種類;
e) 滅火級別和滅火種類;
f) 使用溫度范圍;
g)驅動氣體名稱、數量或壓力;
h)水壓試驗壓力;
i)生產年份或制造年月;
j)最大工作壓力或公稱工作壓力(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k)瓶體設計壁厚(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1)實際內容積(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m)空瓶質量(適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n)上次維修合格證上的信息(適用時)。
2.滅火器維修應下面維修程序進行。
二、維修前檢查
維修前應對滅火器外觀和銘牌標志進行檢查,確認是否符合報廢要求。對確認屬于報廢的滅火器應進行報廢處置。
三、拆卸滅火器
1.拆卸滅火器應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滅火器器頭或閥門。
2.拆卸后,應對滅火器氣瓶(筒體)內部進行檢查,確認其內部是否存在7.2規定的缺陷。屬于報廢的滅火器應進行報廢處理。
3.拆卸后,應對滅火器器頭(閥門)和貯氣瓶等零部件進行檢查,確認是否存在 3規定的可更換要求。
四、滅火劑回收處理
1.為防止維修中清除的滅火劑對環境造成污染,應對清除的滅火劑進行分類回收處理。
2.干粉滅火劑的回收處理要求如下:
a) 從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器內清除的剩余滅火劑應按ABC干粉和BC干粉滅火劑分別進行回收儲存,且應防止兩類不同滅火劑混雜后產生污染。這類滅火劑不應用于再充裝。
b) 從未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器內清除的滅火劑應按滅火器銘牌標志上標明的滅火劑成分分別進行回收。經檢驗,干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含水率、吸濕率、抗結塊性(針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后,且無外來雜質,則可用于再充裝。應保持檢驗記錄。不符合要求的滅火劑應按a)的要求進行回收儲存。
c) 回收儲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裝的干粉滅火劑應送有能力處理干粉滅火劑的生產企業用作輔料處理后再利用,或送有關的環境保護部門進行處理。
3. 1211和1301滅火器內的滅火劑,在拆卸前應按國家相關的回收規則進行回收處理,并保持記錄。
4.從水基型滅火器內清除的滅火劑,應按符合環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
5.潔凈氣體滅火器內的滅火劑,應按符合環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時,應對其進行純度和含水率檢驗,經檢驗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后,則可用于再充裝。應保持檢驗記錄。
6.二氧化碳滅火器內的滅火劑,應按符合環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時,應對其進行純度和含水率檢驗,經檢驗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后,則可用于再充裝。應保持檢驗記錄。
五、水壓試驗
1.對確認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氣瓶(筒體)、貯氣瓶,或可不更換的器頭(閥門),裝有可間歇噴射裝置的噴射軟管組件,以及氣瓶(筒體)與器頭(閥門)的連接件等應逐個進行水壓試驗。對二氧化碳滅火器的氣瓶應逐個進行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2.水壓試驗應按滅火器銘牌標志上規定的水壓試驗壓力進行,水壓試驗時不應有泄漏、部件脫落、破裂和可見的宏觀變形。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的殘余變形率不應大于3%。應保持檢驗記錄。
3.經水壓試驗合格的零部件應清洗干凈。清洗不應使用有機溶劑。
六、更換零部件
1.維修機構應按原滅火器生產企業的滅火器裝配圖樣和可更換零部件明細表進行部件更換。滅火器氣瓶(筒體)不可更換。
2.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零部件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應保持檢驗記錄。
3.有下列缺陷的零部件應作更換:
a)器頭或閥門有明顯的裂紋和損傷、閥桿變形、彈簧銹蝕、密封件破損、超壓保護裝置損壞、水壓試驗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b) 滅火器的壓把、提把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
c) 貯氣瓶式滅火器的頂針有肉眼可見的缺陷;
d) 虹吸管和貯氣瓶式滅火器的出氣管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
e) 壓力指示器,若卸壓后指示不在零位、指示區域不清晰、外表面有變形、損傷等缺陷,或示值誤差不符合GB4351.1中相關的要求;
f) 噴嘴有變形、開裂、脫落、損傷等缺陷;
g) 噴射軟管有變形、龜裂、斷裂等缺陷;
h) 噴射控制閥(噴槍)損壞;
i) 水基型滅火器的濾網有損壞;
j) 貯氣瓶的水壓試驗不符合要求或永久性標志不符合GB4351.1或GB8109中規定的要求;
k) 橡膠和塑料零部件有變形、變色、龜裂或斷裂等缺陷;
1) 推車式滅火器的車輪、車架組件的固定單元、噴射軟管和噴槍的固定裝置有損壞;
m)干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含水率、吸濕率、抗結塊性(針入度)、斥水性不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規定的要求,或有外來雜質,或存在其他任何疑問;
n)潔凈氣體滅火劑和二氧化碳滅火劑的純度、含水率不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規定的要求。
4.經水壓試驗合格的氣瓶(筒體),若外部有部分涂層脫落,但無銹蝕時,允許補加涂層,補加涂層應光滑、平整、色澤一致,無氣泡、流痕、皺紋等缺陷。補加涂層不應覆蓋銘牌。
5.每次維修時,下列零部件應作更換:
a)密封片、圈、墊等密封零件;
b)水基型滅火劑;
c)二氧化碳滅火器的超壓安全膜片。
七、再充裝
1.在進行滅火劑再充裝時,應按原滅火器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操作。
2.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應變更充裝其他類型的滅火劑。
3.再充裝的滅火劑應與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的滅火劑的特性保持一致。
4.用回收再利用的干粉滅火劑進行再充裝,應符合 2中b)和3的要求。
5.用回收再利用的潔凈氣體滅火劑進行再充裝,應符合 5和3的要求。
6.用回收再利用的二氧化碳滅火劑進行再充裝,應符合 6和3的要求。
7.再充裝前,應對未更換的零部件進行清潔處理。除水基型滅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余滅火器的零部件應進行干燥處理。
8.ABC和BC干粉滅火劑灌裝設備應單獨使用,充裝場地應獨立分隔,確保不同種類的干粉滅火劑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9.滅火劑的充裝應采用專用灌裝設備。滅火劑的充裝量和充裝密度應符合該型號滅火器的充裝要求,并應逐具進行復稱確認,做好記錄。
10.貯壓式滅火器中充裝的驅動氣體應符合滅火器銘牌標志上規定的充裝氣體和充裝壓力的要求,充氣時應根據充裝的環境溫度調整充裝氣體的壓力,充壓時不應采用滅火器壓力指示器作計量器具。除水基型滅火器外,驅動氣體的露點應不高于-55℃。
11.滅火器用的貯氣瓶應按原滅火器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再充裝,或采用由原生產企業提供的已充裝的貯氣瓶進行更換。
12.再充裝后的貯壓式滅火器或貯氣瓶應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按8.2進行氣密性試驗時,不應有氣泡泄漏現象。做好試驗記錄。
八、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識
1.對維修過的滅火器應逐具進行編號,并按編號記錄維修信息以確保維修后滅火器的可追溯性。記錄應符合2和3的要求。滅火器維修記錄應與 1要求的記錄合并存檔,保存期限應不少于5年。
2.滅火器維修記錄內容應至少包括:
a)維修編號:
b) 型號;
c) 氣瓶(筒體)生產連續序號;
d) 更換的零部件名稱;
e) 用回收再利用的滅火劑進行再充裝的記錄(適用時);
滅火劑充裝量;
g)維修后總質量;
h)維修出廠檢驗項目、檢驗記錄和判定結果;
i)維修人員、檢驗人員和項目負責人的簽署;
j)維修日期。
3.滅火器報廢記錄內容應至少包括:
a)維修編號;
b)型號;
c) 報廢理由;
d)滅火器用戶確認報廢記錄;
e)維修人員、檢驗人員和項目負責人的簽署;
f) 維修日期。
4.每具經維修出廠檢驗合格的滅火器應加貼維修合格證。維修合格證的內容應包括:
a)維修編號;
b)總質量;
c)項目負責人簽署;
d)維修日期;
e)維修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5.維修合格證的形狀和內容的編排格式由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或維修機構設計。維修合格證的尺寸應不小于30c㎡,字體應清晰。
6.維修合格證應采用不加熱的方法固定在滅火器的氣瓶(簡體)上,但不應覆蓋原滅火器上的銘牌標志。將其從滅火器的氣瓶(筒體)上去除時,應自行破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