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0555-2021 海船機艙消防應急操作技術要求
- 發表時間:2022-12-29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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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海船機艙消防應急操作的基本要求、應急程序、效果評估和記錄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航行于海上,以商業運輸為目的,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載客12人及以上的客船。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7566 海洋運輸船舶應變部署表
GB 18093 航海日志
GB 18436 輪機日志和車鐘記錄簿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海船 sea-going ship
設計為主要在港口、江河、湖泊等遮蔽區域以外或類似區域外航行的船舶。
注:海船不包括軍用船舶、漁業船舶及游艇。
3.2
機艙 engine room
介于水密限界面之間的處所,安置為船舶提供推進動力而配備的機器設備以及相關泵、管路等的艙室。
注:對于特殊布置的船舶,主管機關可以規定機器處所的范圍。
3.3
高倍數泡沫 high expansion foam
發泡倍數在201~1000之間的泡沫滅火劑。
注:改寫GB 50151-2010,定義2.1.8。
3.4
直接撲救 direct attack
人員進入失火現場利用船舶的配備滅火器材滅火的方法。
3.5
間接撲救 indirect attack
人員無需或不允許進入失火現場,而利用船舶固定式滅火系統將有效的滅火劑引入火災現場滅火的方法。
4 基本要求
4.1 海船應按GB 17566的要求建立有效的機艙消防應變部署。
4.2 確定機艙消防應變部署和應急操作過程中,應至少考慮以下因素:
a)人員配備和能力情況;
b)內外部資源;
c)消防員裝備的狀況;
d)滅火器材的狀況;
e) 船舶和貨物特性;
f)主管機關的相關要求;
g)外部環境條件;
h)乘客安置(適用于客船)。
5 應急程序
5.1 報警與初始行動
5.1.1 當人員發現機艙火情后,應立即報警。
5.1.2 對于能夠直接撲滅的火災,應利用就近消防器材立即施救;對于超過撲救能力的火災,應立即撤離現場。
5.1.3 當船舶火警監測系統發出報警后,駕駛臺值班人員應立即核查,確認火情位置。
5.1.4 確認火警后,駕駛臺值班人員應立即向全船發出火災警報,同時報告船長,并廣播火警信息和集合地點。
5.2 集合
5.2.1 聽到火災警報后,全體船員應在2min內攜帶相應裝備器材到達指定地點。
5.2.2 各應急隊隊長應確認本隊人員和裝備情況,向現場指揮報告,現場指揮向總指揮報告。如果發現人員缺失,總指揮應立即組織尋找行動,并確認行動結果。
5.3 施救
5.3.1 負責啟動應急電源的人員啟動應急電源。
5.3.2 負責啟動消防泵的人員啟動消防泵。
5.3.3 直接撲救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a)如火災區域的局部水基滅火系統未能自動啟動,則手動啟動;
b)消防隊采用合適的滅火方法,包括利用滅火器或利用不同消防水流配合滅火器進行現場滅火;
c)隔離隊對機艙火災區域進行隔離和防護,防止火災在機艙范圍內擴散。
5.3.4 間接撲救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a)對于固定二氧化碳滅火系統采用下列程序:
1)現場指揮確認所有人員撤離機艙,并報告總指揮;若有人員缺失,立即組織搜救。
2) 隔離人員對機艙進行隔離,封閉機艙所有開口,啟動風油切斷裝置。
3) 負責操作固定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人員備妥固定二氧化碳滅火系統。
4)總指揮確認上述工作完成后,下令釋放二氧化碳。
5) 隔離人員持續冷卻機艙周邊的艙壁,測量機艙艙壁溫度。
6)隔離人員檢查并保持機艙有效封閉。
b) 對于高倍泡沫滅火系統采用下列程序:
1)現場指揮確認所有人員撤離機艙,并報告總指揮;若有人員缺失,立即組織搜救。
2)隔離人員對機艙進行隔離,關閉機艙頂部通風以外的所有開口,啟動風油切斷裝置。
3) 負責操作固定高倍泡沫滅火系統的人員備妥高倍泡沫滅火系統。
4) 總指揮確認上述工作完成后,下令釋放高倍泡沫。
5) 滅火過程中,保持泡沫層的有效厚度。
6) 隔離人員持續冷卻機艙周邊的艙壁,測量機艙艙壁溫度。
5.3.5 外援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a)如需外援,船長通過有效手段及時發出救助請求并告知火災信息;
b) 船長與救助方保持信息溝通。
6 效果評估
6.1 總指揮應評估探火條件,一旦探火條件成熟,立即派探火人員對機艙進行檢查,確認火災是否撲滅。
6.2 在確認機艙火災撲滅后,人員進入機艙前應進行以下工作:
a)對機艙進行充分通風,排除二氧化碳或泡沫;
b)對機艙區域測氧、測爆。
6.3 人員進入機艙后,應組織清理,安排防火值班,防止復燃。在清理機艙過程中,應注意固定并保護火災證據。
6.4 如撲滅不成功,船長應組織人員撤離,并向主管機關報告。
7 記錄
消防應急過程信息應按GB 18093和GB 18436的要求記入航海日志和輪機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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