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040-2019 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護設施設備配備
- 發表時間:2022-12-3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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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運輸機場(以下簡稱“機場”)的應急救護保障等級,應急救護工作機制、組織機構和人員,應急救護機構用房,應急救護醫療設備,應急救護物資,應急救護車輛,應急救護通信設備,應急救護標志標識,應急救護制服,高高原機場應急救護設施設備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機場設計、建設、安全運行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階段的應急救護設施設備配備。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機場應急救護 airport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應急救護機構和應急救護人員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對下列情況采取的應急醫療救護措施,為機場應急救援的組成部分:
——航空器突發事件、非航空器突發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航空旅客和民航工作人員發生的緊急醫療事件等。
2.2
機場應急救護設施 airport emergency medical facilities
為機場應急救護需要而建立的機構、組織(包括人員)和建筑等。
2.3
機場應急救護設備 airport emergency medical equipment
用于機場應急救護的醫療設備、器械(器材)、藥品、救護物資、通信設備、車輛等。
3 機場應急救護保障等級
3.1 一般原則
機場應急救護保障等級劃分為10級。根據機場運行的種類分為客運運行應急救護保障等級和貨運運行應急救護保障等級。機場應適用客運運行應急救護保障等級和貨運運行應急救護保障等級中的較高應急救護保障等級。機場應急救護保障等級不應低于1級。
3.2 客運運行應急救護保障等級
3.2.1 根據機場運行的最大機型飛機機身長度,按照表1選定客運運行應急救護保障等級。
表1 機場客運運行應急救護保障等級
機場客運運行 應急救護保障等級 | 飛機機身長度 m | 飛機機身寬度 m | 飛行區等級 |
1 | <9 | 2 | 1C、1B、1A |
2 | 9~<12 | 2 | 2C、2B、2A |
3 | 12~<18 | 3 | 3A、3B |
4 | 18~<24 | 4 | 3C、3D |
5 | 24~<28 | 4 | 3C、3D、4C、4D |
6 | 28~<40 | 5 | 3D、4C、4D、4E |
7 | 40~<49 | 5 | 4C、4D、4E、4F |
8 | 49~<61 | 7 | 4D、4E、4F |
9 | 61~<76 | 7 | 4E、4F |
10 | ≥76 | 8 | 4F |
3.2.2 運行的最大機型飛機機身寬度大于表1中所列機身寬度或運行全雙層客艙飛機的機場,其客運運行應急救護保障等級應提高一級。
注:機型指客運機型。
3.2.3 運行的最大等級機型飛機全年運行架次不大于3000架次的機場,其客運運行應急救護保障等級可降低一級。
注:一次起飛或一次著陸構成運行一架次。
3.2.4 在機場設計、建設、初步審定階段,應采用飛行區等級指標結合機場擬運行的最大等級機型確定機場客運運行應急救護保障等級。
3.3 貨運運行應急救護保障等級
運行的最大機型飛機機身長度不大于40m的機場,其貨運運行應急救護保障等級為2級;運行的最大機型飛機機身長度大于40m的機場,其貨運運行應急救護保障等級為4級。
注:機型指貨運機型。
4 機場應急救護工作機制、組織機構和人員
4.1 應急救護工作機制
機場應建立保障其運行安全的應急救護工作機制,并應將其納入機場應急救援體系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應急救護體系。
4.2 組織機構
4.2.1 機場應急救護組織機構包括:應急救護中心、急救站、急救室等機構。
4.2.2 應急救護中心的主要功能是為機場及其鄰近區域的應急救援提供醫療救護管理和服務。
4.2.3 急救站的主要功能是為機場及其鄰近區域航空器突發事件、非航空器突發事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供應急救護,并協調、支援急救室工作。
4.2.4 急救室的主要功能是為航空旅客和民航工作人員提供醫療救治服務以及應急救護工作。
4.2.5 機場應急救護機構的設置見表2。
表2 機場應急救護機構的設置
類別 | 數量 | |||
應急救護保障等級 | ||||
1級~4級 | 5級~6級 | 7級~8級 | 9級~10級 | |
應急救護中心 | - | - | 0~1 | 1 |
急救站 | - | 0~1 | 1 | 1條~2條跑道至少設1個; 3條~4條跑道至少設2個; 5條跑道(含)以上至少設3個 |
急救室 | 0~1 | 1 | ≥1 7級(含)以上機場航站樓面積超過120000m2,每增加120000m2增設1個急救室 | |
7級(含)以上機場航站樓旅客集中區域急救室、急救站等應急救護機構的最大間隔距離應不超過1000m,超過的應補充增設急救室、急救站。 |
4.3 人員
4.3.1 一般原則
機場應急救護人員包括:應急救護指揮(管理)人員、醫療專業人員、救護車司機等。
4.3.2 應急救護指揮(管理)人員
4.3.2.1 應急救護指揮(管理)人員應不少于1人。
4.3.2.2 應急救護保障等級7級(含)以上機場所配備的應急救護指揮(管理)人員中具有醫學專業資質的人員不少于50%。
4.3.2.3 應急救護指揮(管理)人員應熟悉機場應急救援(救護)法規、規章、標準和本機場應急救援(救護)預案,掌握本機場應急救護工作規范和工作程序,具備現場指揮和應對能力。
4.3.3 醫療專業人員
4.3.3.1 機場應急救護機構應配備執業醫師、執業護士等醫療專業人員,具體要求如下:
a) 每個急救室執勤期間醫療專業人員每班總數應不少于2人,其中醫師人數不少于50%;
b)每個急救站執勤期間醫療專業人員每班總數應不少于4人,其中醫師人數不少于50%;
c) 應急救護中心醫療專業人員人數應結合應急救護特點,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的規定設置;
d) 旅客年運輸量超過1000萬人次的機場,每增加200萬人次,醫療專業人員總人數應增加1人。
4.3.3.2 醫療專業人員應具備醫學專業執業資格和機場應急救護專業培訓經歷,具備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了解機場應急救援(救護)法規、規章和標準,熟悉機場應急救護預案,掌握本機場應急救護工作規范和工作程序。
4.3.4 救護車司機
4.3.4.1 機場按照應急救護保障等級需要配備救護車司機,配備人數為每輛救護車執勤期間每班應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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