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888-2010 地震現場應急指揮數據共享技術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1-04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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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震現場應急指揮數據共享的數據類型、數據編碼、數據格式、元數據、數據字典以及數據匯交、數據質量控制、共享數據服務和共享數據維護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地震現場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建設(或開發)及相關數據的獲取、處理、維護、交換和共享。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6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GB/T 7408-2005 數據元和交換格式 信息交換 日期和時間表示法(ISO 8601:2000,IDT)
GB/T 10114-2003 縣級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
GB/T 13923 基礎地理信息要素分類與代碼
GB/T 17742 中國地震烈度表
GB/T 18208.1-2006 地震現場工作 第1部分:基本規定
GB 18208.2-2001 地震現場工作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鑒定
GB/T 18208.3 地震現場工作 第三部分:調查規范
GB/T 18208.4 地震現場工作 第4部分:災害直接損失評估
DB/T 11.1-2007 地震數據分類與代碼 第1部分:基本類別
DB/T 11.2-2007 地震數據分類與代碼 第2部分:觀測數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地震現場 earthquake occurrence site
需要實施地震應急、救援并開展相關工作的地區。
[GB/T 18207.2-2005,定義7.1.6]
3.2
地震現場應急指揮共享數據 shared data for emergercy command in earthquake occurrence site
開展地震現場應急指揮活動整個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共享數據,包括空間數據、統計數據、文檔及其他有關數據。
3.3
元數據 metadata
關于數據的數據。也可稱為描述數據或注釋數據。
3.4
數據集 dataset
由一組內容表達相同或特征屬性一致的相關數據構成的集合。
3.5
地震現場數據共享平臺 data shared platform in earthquake occurrencesite
提供地震現場數據共享服務的軟硬件基礎平臺的總稱。包括通信設備、信息網絡設備、服務器、系統軟件、數據庫軟件和GIS軟件。
3.6
地震現場數據共享服務 data shared services in earthquake occurrence site
地震現場數據共享平臺所提供的信息和技術服務,包括目錄服務、導航服務、數據信息發布、數據檢索、數據產品加工、數據分發和數據產品分發。
4 共享數據
4.1 數據分類
地震現場應急指揮共享數據應劃分為:
a)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b)社會經濟統計數據;
c) 地震應急基礎數據;
d) 影響災害的背景數據;
e) 救災資源及其通信聯絡數據;
f) 地震應急法規與預案數據;
g) 地震現場觀測數據;
h) 地震現場震情分析數據;
i) 災害損失評估與科學考察數據;
j) 建筑物安全鑒定數據;
k) 應急與救災行動數據;
1)地震現場音視頻和圖像數據;
m)現場指揮記錄數據;
n)地震現場工作報告數據。
4.2 數據內容
4.2.1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應包括以下內容:
a) 1:250 000數字基礎地理信息:
b)1:50000數字基礎地理信息;
c) 數字行政區劃圖;
d) 數字遙感影像圖。
4.2.2 社會經濟統計數據應包括以下內容:
a)人口統計數據;
b) 經濟統計數據;
c) 建筑物統計數據。
4.2.3 地震應急基礎數據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地震地質構造背景數據;
b) 地震動參數區劃圖;
c) 重大工程安全性評價數據;
d) 地震活動性數據(包括歷史地震目錄和儀器記錄地震目錄);
e) 地震臺站分布信息;
f) 地震現場應急與救援案例。
4.2.4 影響災害的背景數據應包括以下內容:
a) 重大工程目標數據。主要包括核電站、高壩、大型水庫、航天基地和重要機場等數據;
b) 生命線系統數據。主要包括區域通信干線、公路干線、鐵路干線、電力干線、大型油氣輸送管線、城市公路和橋梁、道路和立交橋、軌道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和供熱系統等數據;
c) 次生災害源數據。主要包括大型油氣儲罐區、天然氣干線管道、煉油廠、化工廠和危險品倉庫等易發生火災、爆炸的危險源數據;光氣廠等易產生毒氣泄漏的危險源數據;以及水庫、懸河段等易發生次生水災的危險源數據;
d) 地震地質災害危險區數據。主要包括區域大規模崩塌與滑坡、泥石流、堰塞湖等危險區數據;城市砂土液化、軟土震陷、不均勻沉陷、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危險區數據;
e) 可能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目標數據。主要包括學校、僑鄉、國家級旅游景點和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縣等數據;
f) 對災害造成影響的氣候氣象、水文和環境等因素的有關數據。
4.2.5 救災資源及其通信聯絡數據宜包括以下內容:
a) 國家與地方地震緊急救援隊、軍隊與武警部隊、消防力量和醫療救護力量數據;
b) 國家與地方救災物資儲備中心的分布、數量和構成;
c) 各級地震部門、各類應急救援隊、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軍隊與武警部隊的聯絡信息。
4.2.6 地震應急法規與預案數據應包括以下內容:
a)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地震應急與救援的法規;
b) 國家、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震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
4.2.7 地震現場觀測數據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測震、強震動(烈度)和地磁、地電、地殼形變、地下流體臺站(網)信息及其觀測數據;
b) 流動測量數據。
4.2.8 地震現場震情分析數據應包括以下內容:
a)地震現場震情分析報告;
b)震后趨勢判定報告。
4.2.9 地震現場災害損失評估與科學考察數據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破壞的范圍和有感范圍;
b) 人員傷亡情況;
c)建(構)筑物破壞及損失情況;
d) 經濟損失以及救災投入費用;
e) 社會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和生產秩序受破壞及影響情況;
f) 生命線系統、重大工程和重要設施破壞情況及其對社會生產及經濟活動影響程度;
g) 地震造成的水災、火災、爆炸、疫病、有毒物質泄漏和放射性物質污染等次生災害情況;
h) 地震形成的滑坡、地裂縫、塌陷和噴砂冒水等地震地質災害及其對自然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和影響;
i) 地震發震構造調查;
j) 地震宏觀異常現象調查;
k) 地震烈度異常現象調查。
4.2.10 地震現場建筑物安全鑒定數據應包括以下建筑物的鑒定數據:
a) 對抗震救災有重要意義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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