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680.2-1999 核電廠應急計劃與準備準則 場外應急職能與組織
- 發表時間:2023-01-0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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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付核電廠核事故的場外應急職能和應急組織應當滿足的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核電廠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付核電廠核事故的場外應急計劃與準備以量應急響應。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 場區 site
具有法定邊界、受核電廠營運單位有效控制的核電廠所在區域。
2.2 場外 off-site
場區以外的區域。
2.3 應急 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核電廠核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后果的狀態。有時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是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2.4 應急響應 emergency response
為控制或減輕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的后果而緊急采取的行動及措施。
3 應急響應職能
核電廠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履行下述應急響應職能。
3.1 基本職能
3.1.1 應急響應的指揮與管理
3.1.1.1 應急響應行動的決策
適時地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重大應急響應行動做出決策,這主要包括:
a)決定和宣布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在一般情況下,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狀態時,應經國務院指定部門批準。在非常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在接到核電廠對進入場外應急狀態的建議之后,先行決定和宣布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全面啟動場外應急計劃;
b)適時決定選用隱蔽、服用穩定性碘制劑、控制進入高污染區、地區封鎖、控制食物和飲用水、撤離、避遷、區域去污等場外應急防護措施,以及決定實施這些防護措施的范圍。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區封鎖,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決定;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區封鎖,以及干線交通或封鎖國境的地區封鎖,由國務院決定;
c)適時決定終止實施有關的應急防護措施;
d)適時決定向公眾發布必要的信息;
e)適時決定向國家有關部門、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請求支援。
3.1.1.2 場外應急行動的組織實施
依據場外應急計劃,對所決定實施的應急響應行動和防護措施統一組織和協調實施。
3.1.1.3 應急監測與評價
組織和協調場外環境放射性監測,并結合核電廠提供的事故狀態和放射性釋放數據,結合獲取的氣象參數等方面的資料,對核事故的場外后果適時作出評估和預測。
3.1.2 向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報情況和提供防護措施建議
必要時及時向可能或實際受到核事故輻射明顯影響的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報事故情況和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建議。
3.1.3 組織支援核電廠場內應急響應行動
應根據核電廠營運單位在諸如撲滅重大火災、修復損壞的危及核安全的供電供水系統、修復損壞的危及核安全的防洪防浪構筑物等方面提出的緊急支援請求,組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援。
3.1.4 向國家核事故應急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應按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場外應急計劃的規定,及時向國家核事故應急有關部門報告應急響應情況。
3.2 支持職能
為確保履行3.1中所述的應急響應基本職能,應履行必要的應急響應支持職能。這主要包括:
3.2.1 通信
必須確保履行應急響應職能(特別是履行應急響應基本職能)的應急組織及關鍵人員之間的通信聯絡暢通。
3.2.2 通知
應按場外應急計劃的要求,向有關應急組織和人員通知有關信息。
3.2.3 數據傳遞
應按場外應急計劃規定的要求,在國家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的、核電廠級的關鍵應急設施之間及時傳輸有關數據。
3.2.4 公眾信息的準備、發布與控制
應當按照場外應急計劃的規定,適時準備并向公眾發布必要的信息,同時應了解公眾反映和輿論動態,控制失真信息或謠言傳播。
3.2.5 氣象、海洋觀測和預報服務
為了支持場外防護措施的恰當決策和實施,以及支持場外輻射后果評價,應按應急計劃的安排,獲取氣象、海洋觀測及預報的資料信息。
3.2.6 文秘與記錄
草擬應急響應的有關公告、命令和報告;對應急響應期間的決策、通知、通信的內容,對監測數據和評價結果,對應急響應的主要過程等準確地予以記錄,并妥善收集與保存。
3.2.7 交通管制
應按應急計劃的要求,有效地實施交通管制,以支持控制進入高污染區、地區封鎖、撤離等應急響應行動的實施。
3.2.8 治安保衛
應按應急計劃的要求,采取治安保衛措施,以支持撤離、區域封鎖等防護措施的實施。
3.2.9 應急醫療衛生服務
應按應急計劃的要求,對需要服用穩定性碘制劑的公眾及時提供各種碘制劑,對受污染人員進行初步去污洗消,對受到過量照射的人員進行初步鑒別、分類和轉運至合適醫院,并提供涉及非輻射損傷方面的一般醫療衛生服務。
3.2.10 應急響應工作人員的輻射防護
應對進入核事故現場及其毗鄰地區的應急響應工作人員,實施輻射防護監督,提供必要的輻射防護手段和指導。
3.2.11 運輸服務
應根據應急響應的需要,及時且安全地提供人員和物資運輸服務。
3.2.12 人力支援和物資器材供應
應當基于平時了解和掌握的人力和物資器材情況,按應急響應的需要,調度人力支援,調用、征用或采購物資器材。
3.2.13 其他后勤服務
應按應急響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復印、照相、錄相、打字、采購等其他后勤服務。
4 應急準備職能
為了在場外應急響應期間有效地履行第3章所述應急響應職能,核電廠所在地的省(自治震、直轄市)應履行以下應急準備職能:
a)制定和定期修改場外應急計劃及其實施程序;
b)建立和健全場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組織;
c)按照“積極兼容”的原則,設置和準備必要的應急設施、設備和物資器材;
d)采取應急培訓、應急演習、應急準備檢查、應急設施設備維護等措施,常備不懈地保持有效的場外應急響應能力;
e)在核電廠協助下,對核電廠附近地區公眾進行核安全、輻射防護和核事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
5 應急組織和職責
核電廠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建立能有效履行本標準第3章所述應急響應職能和第4章所述應急準備職能的應急組織,明確這些應急組織及其負責人的職責。在場外應急狀態終止之后,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應急組織還應對應急響應進行總結,以及擬定受到放射性污染區域的恢復計劃或方案。
5.1 應急組織
5.1.1 組建原則
應急組織應按下述原則組建:
a)按照“積極兼容”原則,基于已有的政府常設機構和有關事業單位組建,并應指定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核電廠核事故場外應急管理工作;
b)兼顧或適應履行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兩方面職能;
c)可專設必要的精干的常設管理及辦事機構,以適應核事故應急的特殊性;
d)可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應急組織的專家咨詢組;
e)應急組織中所設的某些職位,應有若干預定人選依規定次序替代擔任,以適應任何時間均能啟動應急響應的要求。
5.1.2 組織架構
推薦的一種示例性應急準備和響應組織架構如圖1所示。
5.1.2.1 省(自治區、直轄市)核事故應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部門、軍隊、核電廠所在地及相鄰地區的市(縣)政府、核電廠營運單位為該委員會成員單位。由省政府有關負責人和各成員單位的指定負責人組成該委員會。委員會設一名主任和數名副主任。
5.1.2.2 省(自治區、直轄市)核事故應急辦公室
由主任、副主任和少數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該辦公室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核事故應急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也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指定牽頭負責核電廠核事故場外應急管理工作的部門的日常辦事機構。
5.1.2.3 省(自治區、直轄市)核事故場外應急響應指揮部
在進入場外應急狀態下,省(自治區、直轄市)核事故應急委員會及其常設辦事機構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場外應急計劃規定的方式轉變為場外應急響應指揮部。應急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也轉變為應急響應指揮部應急響應總指揮和副總指揮,原應急辦公室正、副主任和工作人員可轉作應急響應指揮部工作人員協助工作。
5.1.2.4 專家咨詢組
由聘請的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核事故應急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在進入場外應急狀態下,該專家咨詢組按場外應急計劃規定的方式轉變為場外應急響應指揮部專家咨詢組。
5.1.2.5 有關專業組
組建的專業組及其組成單位和負責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場外應急計劃規定。在進入場外應急狀態下,各專業組按場外應急計劃規定的方式轉變成相應專業應急響應組。
5.1.2.6 核電廠所在地及相鄰地區的市(縣)應急準備和響應組織
組建的組織及其組成和負責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場外應急計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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