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680.7-2003 核電廠應急計劃與準備準則 場內應急設施功能與特性
- 發表時間:2023-01-0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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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T 17680的本部分規定了核電廠場內應急職能和應急組織應滿足的準則。
本部分適用于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急計劃的制定和應急準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1768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17680.7 核電廠場內應急設施功能與特性
GB/T 17680.8 核電廠場內應急計劃與執行程序
GB/T 17680.9 核電廠場內應急響應能力的保持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 17680的本部分。
3.1
應急計劃 emergency plan
一份經過審批的文件,它描述了該文件的編制與實施單位應急響應職能、組織、設施和設備,以及和外部應急組織間的協調和相互支持關系,該文件必須有專門的執行程序加以補充。
3.2
應急 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核電廠核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后果的狀態。有時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是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3.3
異常事件 abnormal event
異常事件是非常規發生的事件(包括外部事件和內部事件),它的發展可能導致危及核電廠安全,或使核電廠安全水平降低。
3.4
應急狀態分級 emergency classification
應急狀態級別的劃分,我國將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狀態分為下列四級: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內應急、場外應急。
3.5
糾正行動 corrective actions
為終止或緩解緊急狀態后果,在導致應急的出事地點或其附近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動,例如堆芯損壞緩解控制、緊急檢修、滅火、廠房內水淹處理以及抗風災、地震災害等。
3.6
場區 site
具有法定邊界、受核電廠營運單位有效控制的核電廠所在區域。
3.7
場外 off-site
場區以外的區域。
3.8
防護行動 protective action
在應急響應期間和過后,為避免或減少事故對核電廠人員和公眾引起的預期劑量而采取的保護措施。
3.9
通用優化干預水平 generic optimized intervention level
針對應急照射情況所制定的可防止劑量水平,當達到這種水平時則應采取特定的防護行動。
3.10
應急設施 emergency facility
用于應急響應目的的設施。它們將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和積極兼容的原則設置。它包括用于應急響應目的的場所及其中的應急響應系統和設備。
注:核電廠場內應急的關鍵設施一般包括應急指揮中心、控制室、技術支持中心和應急運行支持中心。
a) 應急指揮中心(應急控制中心,ECC):與主控制室隔離并且距反應堆有適當距離的場內設施。其設施和位置的選擇應考慮應急狀態下人員可出入性和可居留性。應急期間應急指揮部在此進行全面的事故管理和與場外應急組織的協調;
b) 控制室(CR):核電廠主控制室和輔助(備用或第二)控制點。主控制室在各種運行狀態下安全地運行核電廠,在事故狀態下采取相應措施以保持核電廠的安全狀態或使之返回安全狀態的操作場所。當主控制室因某種事件喪失執行基本安全功能時,轉移至輔助控制點來完成使反應堆置于安全狀態并監測核電廠的主要參數;
c) 技術支持中心(或稱技術支援中心,TSC):與主控制室隔離且離主控制室較近的設施。主要技術支持人員在此進行對核電廠狀態的技術分析、評價,支持控制室對事故的控制;與有關應急組織和人員進行通信聯絡,并完成其他規定的應急響應職能。TSC可以多個機組共用,但應保證一個機組使用時不會危及其他機組的安全運行;
d) 應急運行支持中心(OSC或MSC):與主控制室隔離的場內兼容設施。應急期間,指定的運行支持、輻射防護、維修、工程搶險及其他技術支援人員在此集合并等待分配任務。
3.11
政府機構 government agency
應急計劃中說明的國家、省或地方的負有應急使命的政府部門。
3.12
恢復 recovery
核電廠事故狀態得到控制并達到穩定的停堆條件,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已低于可接受限值,場內應急狀態終止后采取的行動,包括把核電廠恢復到正常運行采取的一切行動。
4 應急響應職能
4.1 基本職能
核電廠應急狀態下,營運單位應履行下述四項基本應急響應職能。
4.1.1 應急管理
為確保在應急狀態下及時有效地進行應急響應,營運單位應維持和控制所有的人力、物力資源和技術力量及水平。
4.1.2 核電廠操作
核電廠發生異常事件,應由有執照的操縱員及時有效地采取應急行動,阻止事件升級,把反應堆置于并維持在安全狀態。任何操作應遵循把異常事件對公眾及環境的影響減到最小的原則。
4.1.3 應急評價
應對核電廠內、外,過去和現在的實際情況和電廠狀態進行評價,估計電廠未來的狀態,確定應急狀態等級。上述評價指導應急響應人員努力緩解核電廠緊急狀態、制定防護行動建議并評價環境后果。
4.1.4 防護行動
根據事故后果可能對場區內、外人員造成的輻射劑量水平的分析預測,根據GB18871的要求,實施場內應急防護行動方案和提出場外公眾防護行動建議。
4.2 支持職能
為確保上述基本職能及時有效地完成,需要提供各種支持。支持職能的范圍取決于應急狀態等級和應急組織體制。應急計劃應說明支持職能的內容和責任。應保證應急設施和設備在執行支持工作時可用。
4.2.1 技術支持
應提供技術支持。對所需支持人員要進行組織,根據當時核電廠應急狀態和預計的未來狀態按通知程序通知他們。這些支持人員(營運單位的、后援單位的)應在診斷分析事故原因、采取糾正行動、阻止事件升級、把核電廠返回安全停堆狀態,對事故進行評價、或對核電廠控制做出中、長期決策等方面提供技術支援和指導,包括近期的和長期的糾正行動建議。
4.2.2 通信及數據傳遞
應對執行上述四項基本職能的組織和個人提供通信支持,以維持對應急響應的管理和控制,以及關鍵人員之間及時有效地聯系。應依據GB/T 17680.7對通信系統進行評價,確保滿足應急組織間的通信要求。
為使廠內外應急組織和有關人員隨時掌握核電廠狀態,應按GB/T 17680.7的要求實時傳遞核電廠和環境的有關數據給相應應急組織和部門,以支持他們的響應行動。
4.2.3 通知
應按GB/T 17680.8的要求制定通知程序。并配備足夠的合格人員和設備,以支持應急組織和應急人員及時響應。
4.2.4 行政和后勤支持
應對應急管理提供行政和后勤支持,以便滿足對交通、運輸、食宿、物資供應、采購、財政、保險、法律等方面適當而合理的需要。
4.2.5 文件
對應急期間和恢復期間的一切決策行動和核電廠狀態變化的記錄資料及通信記錄形成文件的準備并妥善保存提供支持。
4.2.6 質量保證
營運單位和供貨單位的質量保證組織,應在不妨礙應急緩解行動的條件下履行自己的質量保證職能,對應急響應提供支持。
4.2.7 設計和施工支持
營運單位的應急管理應考慮有適當的可利用的設計和施工力量,以解決應急期間出現的工程技術問題,支援應急響應的中、長期行動。
4.2.8 核電廠系統評價
核電廠系統評價支持應保證執行上述四項基本職能的應急組織和有關人員隨時了解核電廠系統和設備的狀態,提供有關系統設備故障和損壞情況的評價,特別是安全設施的功能失效和可利用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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