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680.8-2003 核電廠應急計劃與準備準則 場內應急計劃與執行程序
- 發表時間:2023-01-0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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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T 17680的本部分規定了編制核電廠場內應急計劃及相應的應急執行程序應遵循的準則,對應急計劃及執行程序的格式與內容提出了要求和建議。
本部分適用于各種陸地固定式核電廠的應急準備和響應,其他核設施可參照采用。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 17680的本部分。
2.1
應急 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核電廠核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后果的狀態,有時稱為緊急狀態。也是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2.2
應急計劃 emergency plan
一份經過審批的文件,它全面描述了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應急響應功能、組織、設施和設備,以及和外部應急組織間的協調和相互支持關系。該文件必須有專門的執行程序加以補充。
2.3
場區 site
具有法定邊界,受核電廠營運單位有效控制的核電廠所在區域。
2.4
場外 off-site
場區以外的區域。
2.5
場內 on-site
營運單位負責制定應急計劃和進行應急響應的區域內。
2.6
應急設施 emergency facility
用于應急響應目的的設施,它們將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和積極兼容的原則設置。它包括用于應急響應目的的場所及其中的應急響應系統和設備。
注;場內應急響應設施一般包括:控制室、備用控制點、技術支持中心、運行支持中心、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通訊設施、應急監測與評價設施、醫學救護設施,以及公眾信息中心等。
2.7
應急狀態分級 emergency classification
應急狀態級別的劃分。我國將核電廠應急狀態劃分為下列四種等級:
應急待命(emergency standby):出現可能危及工廠安全的某些特定工況或外部事件。工廠有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場外某些應急組織可能得到通知。
廠房應急(plant emergency):輻射后果僅限于工廠部分區域,按營運單位應急計劃,廠內人員行動,場外有關應急組織得到通知。
場區應急(site emergency):輻射后果限于場區內。場區人員行動,場外應急組織得到通知,某些場外應急組織也可能行動。
場外應急(off-site emergency):輻射后果已超越場區邊界。場內場外人員行動,需實施總體應急計劃。
2.8
糾正行動 corrective actions
為終止或緩解應急狀態的后果,在導致應急的出事點或其附近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動,例如堆芯損壞緩解控制、緊急檢修、滅火、廠房內水淹處理以及抗風災、地震災害等等。
2.9
應急行動水平 emergency action level
用作應急狀態分級基礎的參數或判據,這一般是預先確定的、基于特定廠址和可觀測的對應某一應急狀態的閾值。
2.10
應急計劃區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為在事故時能及時、有效地采取保護公眾的防護行動,事先在核電廠周圍建立的、制定有應急計劃并作好應急準備的區域。我國目前將應急計劃區分為兩類:針對煙羽照射途徑的煙羽應急計劃區和針對食入照射途徑的食入應急計劃區。
2.11
應急防護行動 emergency protective action
應急狀態下為避免或減少工作人員和公眾可能接受的劑量而采取的保護行動。
2.12
干預水平 intervention level
在應急照射情況下,用可防止劑量表示的應采取特定防護行動或補救行動的劑量水平。
2.13
通用干預水平 generic intervention level
國際上推薦的,具有一定通用性的干預水平。
2.14
通用行動水平 generic action level
國際上推薦的,在持續性照射或應急照射情況下,用于控制食品的通用的干預水平,表示為食物、牛奶、水中的活度濃度。
2.15
操作干預水平 operational intervention level
相當于用可防止劑量表示的干預水平的可測量的放射性量,表示為環境或食物樣品中放射性核素水平或可測量的劑量率。
3 應急計劃
3.1 核電廠場內應急計劃的編制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根據本部分3.6規定的格式和3.7規定的內容編制其應急計劃。該計劃應著重描述營運單位可能用于應急目的的人員、組織和設施、設備等資源保障以及應當進行的其他應急準備工作,也應當描述應急狀態下將可能采取的應急響應行動,以及和其他場外應急組織的接口、相互協調與支援。
3.2 應急計劃的表述
核電廠場內的應急計劃是營運單位進行應急準備和實施應急響應的工作文件,應文字精練,重點突出,內容全面、翔實,有好的可操作性。與應急計劃有關的支持性文件、資料等,應盡可能收入到計劃或計劃的附錄之中。
3.3 應急計劃格式和內容的變動
考慮到各核電廠及其周圍環境的特點不同,核電廠營運單位在編制應急計劃時,可對3.6和3.7規定的格式和內容作適當變動,但應保證:應急計劃已覆蓋了本部分規定的主要內容,且變動后的書寫格式和內容已經有關部門認可。
3.4 應急計劃的修改
為使應急計劃不斷改進和完善維持其有效性,每2~3年進行一次評議,并根據評議結果和培訓與演習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修改。在發生重大事故或國家法規有重大變化時也應及時修改。修改后的應急計劃按法定程序報批。
3.5 多堆廠址的核電廠場內應急計劃
多堆廠址的核電廠營運單位在編制應急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如下事項:
a)事故機組(或電廠)的事故對非事故機組(或電廠)的影響;
b) 用于應急準備和響應的應急資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避免應急組織、應急設施設備的重點設置;
c) 既要堅持統一指揮,大力協同,又要求業主履行核安全責任和核應急準備義務,在此原則下建立廠址地區統一的應急組織和統一的應急計劃區。
3.6 應急計劃的格式
應急計劃的格式列于表1。
表1 核電廠場內應急計劃的格式
序號 | 內 容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總則 核電廠及其環境概況 應急計劃區 應急狀態分級與應急行動水平 應急組織與職責 與其他應急組織的協調 應急設施與設備 應急通信報告與通知 應急運行控制與系統設備搶修 事故后果評價 應急防護行動 應急照射控制 醫學救護 應急糾正行動 應急狀態終止與恢復 公眾信息與溝通 記錄 應急響應能力的維持 術語 附件 |
3.7 應急計劃的內容
3.7.1 總則
描述編制應急計劃的目的,列出所依據的法規、規章標準和文件,說明應急計劃的適用范圍。
3.7.2 核電廠及其環境概況
描述廠址的地理位置(標出經緯度),給出廠址地理位置圖,標出場區邊界、非居住區邊界和規劃限制區邊界,并概要描述廠址周圍的主要環境特征,包括地形、地貌、氣候與氣象、水體分布、工業、交通運輸與農牧漁業,以及人口分布等。
給出核電廠的堆型、功率,概述其營運計劃與發展規劃,并簡要描述主要設施的名稱、功能與平面布置,專設安全設施的名稱及其主要安全特性。附廠區平面圖。
對于多堆廠址,簡要描述同一廠址內的其他電廠的概況。
3.7.3 應急計劃區
給出用于確定應急計劃區大小的事故源項,描述核電廠廠址周圍建立兩個應急計劃區(煙羽和食入應急計劃區,前者又可劃分為內區和外區,內區必須作好采取包括撤離的預防護措施的準備)的原則和方法,給出經批準的應急計劃的大小,并在地圖上標出兩個應急計劃區的邊界,概述應急計劃區內的人口分布,特別應說明特殊人群(例如醫院、監獄和中、小學校等)的分布。此外,還應給出場區及其附近營運單位負責的應急責任區(包括場區、職工宿舍社區以及受營運單位委托為核電廠服務的單位的工作區與職工宿舍社區)的區劃圖。
3.7.4 應急狀態分級與應急行動水平
描述四級應急狀態的基本特征,并簡要說明場內外應急組織應采取的相應響應行動,列表給出用于認識和判斷應急狀態的初始條件和應急行動水平。
對于多堆廠址的核電廠,還應說明事故電廠處于某一應急狀態時非事故電廠可能受到的影響和應處的應急狀態。
3.7.5 應急組織與職責
概述核電廠正常運行組織和應急響應組織,提供相應的組織框圖,給出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及各成員的職責、替代順序,描述各應急響應小組(其工作范圍應覆蓋通信、應急運行、堆安全分析、環境監測、事故后果評價、應急維修與工程搶險、治安保衛、后勤保證、消防、醫學救護等方面)的組成及職責。
對于多堆廠址的核電廠,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應保證具有統一協調場區內應急響應行動的能力。
3.7.6 與其他應急組織的協調
詳細說明核電廠應急指揮部與場外各應急組織,包括:國家核應急組織、地方核應急組織、核安全監督部門、核行業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及其他應急支援組織間的接口和協調,重點描述與地方應急組織的協調,包括接口、聯絡人、相互支援與責任分工等。
3.7.7 應急設施與設備
列出應設置的主要應急設施,包括控制室、備用或輔助控制室(點)、技術支持中心或支持點、應急指揮(或管理)中心、運行支持中心(或支持點)、監測與評價設施以及通信系統(重點在3.7.8中描述)等的位置,基本功能及應配置的主要設備與器材,同時說明某些設施是否能滿足可居留性的要求。
概要描述公眾信息中心,醫學救護設施、淋浴與去污設施以及消防設備等應急輔助設施、設備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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