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680.10-2003 核電廠應急計劃與準備準則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急野外輻射監測、取樣與分析準則
- 發表時間:2023-01-08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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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T 17680的本部分規定了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急野外輻射監測、取樣與分析的基本要求。內容涉及與應急野外輻射監測有關的問題,包括組織、人員組成和培訓、設備和供給、程序和技術、樣品分析。
本部分不涉及常規環境監測,也不涉及劑量評價。
本部分適用于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急野外輻射監測、取樣與分析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1768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 11216 核設施流出物和環境放射性監測質量保證計劃的一般要求
GB/T 17680.4 核電廠應急計劃與準備準則 場外應急計劃與執行程序
GB/T 17680.5 核電廠應急計劃與準備準則 場外應急響應能力的保持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GB/T 17680的本部分。
3.1
應急野外輻射監測 emergency radiological field monitoring
在應急期間為了確定人員所受照射和環境污染的水平,在應急計劃區內所進行的室外測量和環境取樣分析活動。
4 組織
營運單位應急響應組織應該一天24h都有能協調和實施應急野外輻射監測和環境取樣活動的工作人員。應急響應組織應該包括監測人員、取樣人員、指導與協調監測和取樣工作的人員及對監測和取樣人員提供的數據、樣品和其他信息進行分析的人員。一個應急野外輻射監測組可以單獨和同時承擔監測和取樣的職責。
應盡可能迅速地啟動應急野外輻射監測。場區內應每天24h至少有一個受過訓練的監測組能隨時啟動,進行應急野外輻射監測。當可以增加更多的合格人員時,人員的安排要與應急的類型和嚴重程度相一致。
一個人員配備齊全的應急響應組織應該最少能派出2個應急野外輻射監測組,去執行GB/T 17680.4規定的場內和場外放射性監測和取樣程序。如有可能,應該動員其他的監測組。但是要根據釋放的性質、當地氣象條件和路況、地形等派出監測組。
4.1 野外監測的人員組成
應指定一名應急野外輻射監測管理人員,其職責應該包括監測組的調度和管理以及監測數據的接收。該管理人員應該向負責場外放射性評價的人員報告。
每個應急野外輻射監測組至少應有兩人,包括一名監測人員、一名駕駛人員。應急野外輻射監測組應向應急野外輻射監測管理人員報告。
4.2 培訓
監測取樣人員、應急野外輻射監測管理人員、駕駛人員都應接受崗位培訓。對人員的培訓應按照GB/T 17680.5來進行。應該按照這些人員可能遇到的輻射危害的性質和相應的影響進行培訓。再培訓及實習和演習的頻度在培訓大綱中應有詳細規定。
負有輻射監測職責的所有人員,都應接受理論培訓和經驗傳授。應針對他們在應急中所司職責的各個方面和可能要操作的所有設備進行培訓,包括所用的主要的和備用的通信設備及通信聯絡約定,也包括在執行指定任務時可能會遇到的與媒體和公眾打交道的具體方法及基本急救技巧。
駕駛人員應熟悉道路及監測點的位置,了解監測人員的培訓內容,協助監測人員完成監測任務,但不必滿足與監測人員相同的資格和培訓要求。
4.3 人員選派
監測組人員的選派應考慮監測組成員受照射歷史、培訓情況、對甲狀腺阻斷劑的敏感性和其他照射限制。
4.4 核電廠營運單位在應急野外輻射監測方面與外界的關系
4.4.1 核電廠營運單位
為滿足預期的需要,核電廠營運單位之間可達成互相支援的協議以擴充監測人員。這些協議可包括人員、必需設備、運輸工具的相互支援和支援野外監測的統一的監測程序和有關規定。
4.4.2 地方政府監測組織
應該計劃好與地方政府監測組織之間的協作,并應盡可能作為練習和演習的一部分對協作進行實踐。這種協作可能包括分擔取樣活動、樣品分析和樣品數據交換。
4.4.3 公眾和新聞媒介
野外監測組應及時將公眾和新聞媒體的詢問轉達到核電廠營運單位公眾信息中心。
4.4.4 其他單位管制的區域
所有位于受其他單位控制并有出入管制的區域內的預先選定的環境監測點,應預先作出安排使監測人員能夠進入這些區域并到達監測點。對于沒有預先作出安排的地方,應有具體的工作程序來通知有關單位所要進行的活動及其理由,使監測人員能夠進入必要的監測點。
4.5 后勤保障
應對滿足短期和長期需求的設備和供給作出安排。營運單位應制定具體規定,以保證向監測組成員提供食品、水、初步急救的醫藥設備和補充物質,及替換損壞和受污染的設備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使用的設備。
5 設備和供給
應成套準備好專用設備和供給品以支持應急野外輻射監測。如果監測和取樣由不同的組分別進行,則他們應該能得到滿足各自需要的設備。
5.1 通信
應該有一套專用的雙向無線通信系統可用。每一監測組應有與應急控制中心及相互間進行無線通信的能力。通信系統的能力應保證覆蓋煙羽應急計劃區,應有備用通信措施。
5.2 交通
應該配備運輸工具,以運送監測人員、設備和供給品。運輸工具的選擇應使有關人員和設備能夠到達煙羽應急計劃區內的取樣點并使監測任務在預期環境條件下得以完成。
5.3 設備
監測組所用設備應具有合適的類型和特性,附錄A列出了地面監測組典型的監測設備及其性能。
這些設備應該收集和儲存在進出方便的位置或者成套預備以便于派出監測組。儲藏條件應能防止設備和器材變質(質量降低)。應該按照管理程序的規定定期盤存。監測設備的校準和檢驗按照GB 11216進行。對儲存期有限的消耗品,應在過期之前更換。各監測組監測的結果應是可比的,以便有一個共同的基礎對測得的數據進行解釋。
6 程序和技術
6.1 監測組管理
監測組成員應預先確定,并應經過培訓。應編制并保存好監測組成員的名單,以便于通知監測組成員及時報到。
當一個監測組開始工作時,應該接到一個任務單并領取設備。每一監測組應利用設備盤存清單和可操作檢查單(參見附錄B),核實所有用于監測、取樣、通信和運輸的設備是否切實可用。任何缺陷應得到更正或報告給野外輻射監測管理人員。
監測組在得到任務單和檢查設備以后,前往指定監測點收集數據或等待進一步指示。
6.1.1 任務單
在派出前應向每一監測組提供任務單。該任務單應包括預先確定的內容,其內容參見附錄C。
6.1.2 派遣和控制
每一監測組在出發前應利用通信方式接受監測管理人員的檢查,并確認該監測組的初始任務,此后其活動受無線通信的指示。野外輻射監測管理人員應指導監測組行動。應定期向監測組提供附錄C表中相關內容的變化情況。
6.1.3 交接班
應該根據室外條件制定制度,使監測組人員在適當的時間間隔內得到休息。休息的地方應遠離煙羽照射途徑,使監測人員受照射劑量盡可能低。
野外輻射監測管理人員應向換班的組提供任務單。交接班時應使用檢查清單,以保證監測組之間完整地交換關鍵信息,如放射性水平、設備狀態、器材供應存量、路況和其他重要數據。
6.1.4 通信聯絡約定
應該使用無線通信約定進行聯絡,以便準確、迅速地交換信息。這種約定應簡單、明了和實用。
6.2 煙羽監測
在野外輻射監測管理人員的指導下,監測組應獲取煙羽監測信息以驗證對公眾的防護行動是否充分,并且根據氣象數據和核電廠釋放數據確認預期的放射性水平。盡可能確定煙羽中心線和邊緣以評價釋放的量和范圍。
6.2.1 預定監測點
應該在煙羽應急計劃區內的特定位置建立預定監測點。以核電廠為中心按22.5°把監測區劃分為16個扇區,在每一個扇區的不同半徑上布置監測點,在考慮當地地形、氣象、路況及人口聚集情況后作一定調整。這些監測點應具有容易識別的實體特征或標識。應該盡可能用具體的地面標志物,如建筑物、街道或道路交叉口、橋梁等來標識這些監測點。
在選擇監測點時,應檢查無線通信系統以保證這些監測點在無線通信系統的覆蓋范圍之內。
應在煙羽應急計劃區的地圖上用獨特的標志標明這些監測點。預定監測點時應與相關的場外機構充分協調,并向他們提供監測點的布置情況。
6.2.2 煙羽確定
監測組應該沿著煙羽通常彌散方向上的預定路線,在煙羽應急計劃區地圖上標明的預定監測點進行測量,來確定煙羽的位置和特征。除了預定的監測點外,可能需要在其他的位置測量以確定煙羽位置。如果放射性水平和地域允許,則還應作橫向來回測量以進一步確定煙羽的輻射特征。
為了確定煙羽的位置,應在同一高度同時測量β-γ和γ劑量率。測量應在距地面至少1m處進行
以減少地面沉積的β輻射的貢獻。應該在距離車輛至少10m處進行測量,以避免車輛污染的影響。如果β-γ讀數大于γ讀數,則表明監測組浸沒在煙羽中。如果在β-γ和γ兩種讀數之間沒有顯著區別,則表明監測組不在煙羽中,此時的γ輻射可能來自監測組上方或附近的煙羽,也可能來自煙羽經過之后的地表放射性沉積。可采用便攜式鉛屏蔽使γ探頭具有方向性,從而確定γ輻射的來源。
如果監測組浸沒在煙羽中,應采集空氣樣品以確定煙羽的組成和濃度。取樣時應保證取樣器遠離監測運輸工具馬達的風扇和排氣管。應使取樣器避免受到機動運輸工具和周圍環境引起的表面污染再懸浮的影響,采用的取樣技術應盡可能減少對過濾介質的操作。所選空氣取樣技術和樣品體積大小應使監測組在室外條件下能夠探測到濃度為103Bqm-3的放射性碘-131。空氣樣品應在正常無污染區測量以提高測量靈敏度。在不影響或降低取樣有效性的情況下,空氣采樣流量應盡可能大以減少監測組在煙羽中的停留時間。在對樣品進行室外測量時,監測組應離開煙羽,以防煙羽使測量儀器產生高而波動的本底。除了測量β和γ活性以外,還應在流動實驗室中對樣品進行γ能譜分析,測量煙羽中除惰性氣體以外的重要組分。所有樣品都應該有標簽并送往放化實驗室進行綜合分析。
在煙羽消散后,為了確定地表放射性沉積水平,應進行地表輻射水平的巡測。地表的β-γ讀數大于1m高度處的β-γ讀數表明存在地面放射性沉積。如果指示有地表放射性沉積,為了提供劑量評價的信息,應采用1m高度處的β-γ讀數。所有β-γ測量都應該在距離車輛10m以外進行。
6.2.3 附加的環境取樣
可能要求監測組收集環境樣品,如水、土壤、植物。可在環境輻射監測大綱內增加常規樣品收集和分析,以提供附加的環境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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