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531.2-2004 地震臺站觀測環境技術要求 第2部分:電磁觀測
- 發表時間:2023-01-17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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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地震臺站電磁觀測環境的技術要求、不同電磁騷擾源距地震臺站電磁觀測設施的最小距離和相應的測試與計算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地震臺站地電場觀測、地磁場觀測、地電阻率觀測設施與流動電磁觀測點的建設及其電磁環境的保護與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1953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919-2002 公路等級代碼
GB/Z 18039.1-2000 電磁兼容 環境 電磁環境的分類
CJJ 49-1992 地鐵雜散電流腐蝕防護技術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3.1
地電場 geoelectric field
由固體地球內部和外部的各種非人工電流系統與地球介質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分布于地表的電場。地電場可分為大地電場和自然電場。
3.2
地磁場 geomagnetic field
地球的磁場。存在于地心到磁層邊界的空間范圍內,由主磁場、地殼磁場、變化磁場和感應磁場四部分構成。
3.3
變化磁場 geomagnetic variation field
起源于地球外部的各種短周期的地磁變化,是地磁場的微弱成分。
3.4
地電阻率 geoelectrical resistivity
表征觀測點位地下某一特定探測范圍內介質綜合導電能力的物理量,其量綱與電阻率相同,又稱視電阻率。
3.5
地震臺站電磁觀測 electromagnetic observation in seismic station
在地震臺站對地電場、地磁場及地電阻率進行連續測量、用于提取天然電磁場信息和提取與地震關聯的前兆信息的觀測項目的統稱。
3.6
地震電磁觀測環境 environment for earthquake-related electromagnetic observation
保障地震臺站電磁觀測得以正常發揮工作效能的周圍各種因素的總體。
3.7
(電磁)騷擾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任何可能引起裝置、設備或系統性能降低,或對有生命或無生命物體產生不利影響的電磁現象。
注:電磁騷擾可能是電磁噪聲、無用信號或傳播媒體自身的變化。
(GB/Z 18039.1-2000中的定義2.1.6)
3.8
人工電磁騷擾源 source of artificial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可能對地震電磁臺站中地電場、地磁場或地電阻率觀測產生電磁騷擾的任何一種人工電磁場源,分為靜態電磁騷擾源、工頻電磁騷擾源、事件型或短周期電磁騷擾源等;由它們引發的電磁場擾動,分別稱為靜態電磁騷擾、工頻電磁騷擾、事件型或短周期電磁騷擾等。
3.9
靜態磁騷擾 static magnetic disturbance
由各類含鐵磁性材料的物體或穩定的直流電流所產生的、附加在天然地磁場上的相對穩定的磁場騷擾。
3.10
事件型磁騷擾 event-type magnetic disturbance
由人工電磁源所產生的突發性的磁場騷擾,在時間域的表現形式為相對獨立、具有一定形態和重現性的事件。
3.11
短周期磁騷擾 short period magnetic disturbance
由人工電磁源所產生的磁場騷擾。在時間域的表現形式為持續的脈沖型變化。視周期為0.1s~600s,變化幅度一般為0.1納特(nT)至數百納特(nT)。
3.12
工頻電磁騷擾 commercial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產生50Hz及其高次諧波電磁場的人工電磁騷擾,如由高壓交流輸電線、變電器、用電器包括運行中的電氣化火車等設施和物體產生的騷擾。
4 地震臺站電磁觀測環境的技術指標
4.1 地電場觀測環境的技術指標
4.1.1 非工頻人工電磁源在地電場觀測場地測量極間產生的附加電場強度(Ea),應不大于0.5mV/km,測試方法見附錄A。
4.1.2 工頻人工電磁源在地電場觀測場地測量極間產生的工頻電場強度(Ema),應不大于1250mV/km(峰值),測試方法見附錄A。
4.2 地磁場觀測環境的技術指標
4.2.1 靜態磁騷擾強度應不大于0.5nT。
4.2.2 事件型磁騷擾強度應不大于0.1nT,測試方法見附錄B。
4.2.3 短周期磁騷擾強度應不大于0.1nT,測試方法見附錄C。
4.3 地電阻率觀測環境的技術指標
4.3.1 非工頻人工電磁源在地電阻率觀測場地測量極間產生的附加騷擾電壓Va,應不大于45μV,測試方法見附錄D。
4.3.2 工頻人工電磁源在地電阻率觀測場地測量極間產生的工頻騷擾電壓Vimd,應不大于500mV(峰值),測試方法見附錄D。
4.3.3 金屬管道(線)設施類騷擾源引起的地電阻率觀測值變化,應不大于0.3%。
5 人工電磁騷擾源距地震臺站電磁觀測設施的最小距離
5.1 城市有軌直流運輸系統距地震臺站電磁觀測設施的最小距離
在城市有軌直流運輸系統對地的過渡電阻值符合CJJ49-1992的條件下,城市有軌直流運輸系統距地震臺站電磁觀測設施的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a)軌道與地電場觀測場地中心的距離應不小于50km;
b)軌道與地磁觀測點的距離應不小于30km;
c)軌道與地電阻率觀測場地中心的距離應不小于30km。
5.2 鐵路運輸系統距地震臺站電磁觀測設施的最小距離
5.2.1 電氣化鐵路運輸系統距地震臺站電磁觀測設施的最小距離,在牽引功率不超過6000kVA的條件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a)軌道與地電場測量場地中心的距離應不小于10km;
b)軌道與地磁觀測點觀測儀器的距離應不小于0.8km;
c) 軌道與地電阻率觀測的任意一個測向中心點的距離應不小于5km。
5.2.2 普通鐵路運輸系統距地震臺站電磁觀測設施的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a)軌道與地電場觀測的任意一個測向中心點的距離應不小于1km;
b)軌道與地磁觀測點觀測儀器的距離應不小于0.8km;
c)軌道與地電阻率觀測的任意一個測向的中心點的距離應不小于1km。
5.3 高壓輸電線路距地震電磁臺站的最小距離
5.3.1 35kV以上、500kV以下高壓交流輸電線路距地震電磁臺站的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線路與地電場任一測量極的距離應不小于1km;
b)線路與地磁觀測點觀測儀器的距離應不小于0.3km;
c)線路與地電阻率任一測量極的距離應不小于0.3km。
5.3.2 500 kV高壓交流輸電線路距地震臺站電磁觀測設施的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a)線路與地電場任一測量極的距離應不小于1.5km;
b) 線路與地磁觀測點觀測儀器的距離應不小于0.5km;
c) 線路與地電阻率任一測量極的距離應不小于1.5km。
5.3.3 高壓直流輸電線路距地磁觀測點的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線路垂直方向上,滿足下列公式:
R=0.4βI …………………………………(1)
β=ΔI/I …………………………………(2)
式中:
R——高壓直流輸電線路與地磁觀測點觀測儀器的最小距離,單位為千米(km);
I——直流輸電線路的額定電流,單位為安培(A);
β——直流輸電線路上允許的最大不平衡電流ΔI對額定電流I的比值;
b)在接地極附近,高壓直流輸電線路接地極與地磁觀測點觀測儀器的最小距離,為(1)式結果的1/2。
5.4 工頻騷擾源距地震臺站電磁觀測設施的最小距離
5.4.1 對30kVA以下變壓器或相當功率的用電器,其接地線與地電場或地電阻率觀測場地中任一測量極的距離應不小于0.05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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